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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中国铁塔2025年宽频功率共享技术与产品研究服务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中国铁塔2025年宽频功率共享技术与产品研究服务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中国铁塔2025年宽频功率共享技术与产品研究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YT-20250929-010)

1.2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中邮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2.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2.1采购内容

本项目旨在研发一种1.8GHz+2.1GHz宽频功率共享技术,从直放站的数字前端芯片到功放模块,均可通过一个模块实现两个B1+B3频率的宽频动态功率共享,提升功放模块使用效率,即当1.8GHz和2.1GHz频段同时接入时,功率可按任意比例分配给相应频段,仅其中一个频段接入时实现功率均分配给该频率使用,从而提升产品的覆盖性能。

采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支持连续400MHz处理能力的算法及数字中频芯片、支持B1+B3动态功率共享的功放模组的研发服务,直放站样机搭建及外场性能验证,配合采购人至少完成3项中频芯片及信号处理算法、功放模组或直放站整机设计等相关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等内容。

2.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完成项目技术分析报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0日内完成技术规范书要求的全部开发工作,实现全部功能要求并达到相应性能指标后进行中期评审;开发工作完成之日起90日须完成的准确度验证测试工作,项目进行终验,终验合格后项目结项。

2.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依法设立:申请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3.2供应商须具备同类产品的研发或销售业绩,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自2022年9月1日至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前一日期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合同无签订时间落款的,以合同中明确的起始执行日期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应具备至少1个含税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同类项目业绩。

同类项目指:芯片研发项目。

(2)申请人自2022年9月1日至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前一日期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合同无签订时间落款的,以合同中明确的起始执行日期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应具备至少1个含税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自主研发的数字芯片产品销售业绩。

注:

①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标的、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及合同对应发票扫描件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截图作为证明文件。如合同无法说明项目内容符合上述同类项目经验内容,可补充提供由甲方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作依据(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甲方项目使用部门的部门章)。

②对于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订单,若仅提供上述其中一项,相应的合同均无效。

③合同金额:单项合同以合同签订金额作为判定或评分依据;若为框架合同,金额统计以框架签署后下达的订单累计金额为准。

④合同对应的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截图)要求:

1)有效发票含税总额等于或小于合同金额。

2)有效发票含税总额应不低于合同含税金额(或框架协议下有效订单累计金额)的10%。

3)发票应同时满足a、b、c、d条件可认定为有效发票:a、开票日期不早于合同签订日期,且处于【2022年9月1日至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前一日】区间内;b、发票购买方与合同买方或其分支机构一致;c、发票销售方与合同卖方(申请人)一致;d、发票为未冲红发票。

⑤若根据框架合同正文的要求(须提供对应的内容页),框架内以非订单形式下达采购需求或确认工作量的,上述备注中的“订单”根据实际情况替换成相应形式的证明材料。

⑥合同金额为同类项目的合同总金额/框架协议下有效订单累计金额,对于同类与其他产品的混合采购合同仅认可同类对应金额作为合同金额,针对所提供合同/订单/发票金额中包含非同类且在合同/订单/发票中无法直接区分扣减的,供应商须提供合同/订单买方的说明函(须加盖合同/订单买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买方项目使用部门的部门章),说明函中应包含该合同/订单最终有效的同类业绩金额并进行合理说明,无法区分对应金额且未提供说明函的不予认可。

⑦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一律不予认可。

3.3控股管理关系: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3.4自然人股东:申请人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3.5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3.6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人应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人享受免税优惠的除外)。

3.7不得存在的情形: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9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9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9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国或总部“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品类或同类技术研究服务类“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总部级供应商黑名单”的。

(11)申请人总部全品类或同类技术研究服务类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尚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的,不得参加总部所属标包/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12)申请人非集中采购项目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不涉及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总部)充分竞争采购领域非集中采购项目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13)因撤销投标/响应文件,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全国或总部)充分竞争采购领域全品类或同类技术研究服务类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3.8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9转包或分包: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

3.10其他要求: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4.资格预审方法

4.1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资格预审文件。

4.2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本次资格预审范围内项目的询比(比选)响应。

4.3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不足3个时,本次资格预审失败。

5.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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