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为天津滨海新区智慧路灯及能源托管项目(照明服务)(招标编号:JSZB-2025-17625),招标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1项目概况
1.1.1采购内容:提供10年期间的灯具使用服务、灯具更换服务、灯具备品备件及灯具维修服务、单灯控制器的更换服务,服务标准不低于甲方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1.1.2项目预算:15280.219713万元(不含税)。
1.1.3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
1.1.4服务区域: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功能区以外,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
1.1.5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现有统计的79013盏灯,具体路灯明细以技术规范书为准。
1.1.6质量及技术标准要求:达到国家、行业及中国铁塔公司相关规范、标准及本项目技术规范书相关要求。
1.2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的预估规模、服务名称、服务区域具体如下:
序号 |
服务名称 |
预估规模 |
服务区域 |
1 |
照明服务 |
152802197.13元(不含税) |
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功能区以外,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 |
1.3本项目中标人数量为 1 个。
1.4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5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152802197.13元(不含税),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依法设立: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代表其法人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仅可授权一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加本项目,不接受该法人与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同时参加本项目。
2.1.2控股及管理关系: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2.1.3自然人股东: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2.1.4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2.1.5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承诺能够为本项目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1.6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或依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或以上资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1.7投标人三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2)项目负责人:1名,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同时具备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市政公用工程);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注:(1)本项目中所有人员不得复用,否则相关人员按无效处理。
(2)须提供上述人员身份证(人像面、国徽面)、相关证书、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自2025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期间任意连续3个月社保证明(须加盖社保机构印章)扫描件。
2.1.8业绩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单项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框架协议起始时间以订单/结算单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市政工程)的相关业绩,累计业绩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业绩金额以单项合同/采购订单或结算单签订金额为准)。
注:(1)若为单项合同须提供合同扫描件(至少包含首页、合同标的页或内容页、金额页、双方签章页);若为框架协议,须提供框架协议扫描件(至少包含首页、标的页或内容页、金额页、双方签章页)及框架协议下采购订单或结算单扫描件。
(2)合同或框架协议(含采购订单或结算单)若同时包含非同类业绩的,须能明确区分同类业绩所占金额,因无法明确区分而导致无法评审的,相关业绩无效。
(3)框架协议下的采购订单或结算单无法明确体现与框架协议的关联性的,须提供服务客户出具的用户证明(用户证明须加盖服务客户单位公章或业务部门章)。
(4)业绩有效时间:合同、框架协议(采购订单/结算单)无签订时间的,若通过内容可有效判断实施时间符合要求的,则给予认可。
(5)因证明材料不全或无法清晰辨别而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不予认可。
(6)合同或框架协议签字盖章生效的认定原则:按照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执行,签字盖章不符合约定的不予认定。未明确约定的,按照签字或盖章生效原则进行认定。
2.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13)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4)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6)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列入全国/天津市“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7)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列入同类服务“中国铁塔全国级/天津市级供应商黑名单”,且本项目在禁止参与范围内的。
(18)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分级评价中被判定为同类产品品类淘汰供应商(D级),且处于禁止参与中国铁塔全国或天津市范围该产品类别新的采购活动有效期内的;
(19)投标人同类产品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答截止时间前尚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的,不得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所属地市标段应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应答。
(20)投标人非集中采购项目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不涉及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天津市)充分竞争采购领域非集中采购项目产品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21)因撤销投标/应答文件,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全国或天津市)充分竞争采购领域同类项目产品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22)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为准),已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除外。
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4本项目不接受转包或分包。
2.5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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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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