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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中国铁塔2025年基于通信用电池及能源大数据研究-水系锌基电池研究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中国铁塔2025年基于通信用电池及能源大数据研究-水系锌基电池研究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中国铁塔2025年基于通信用电池及能源大数据研究-水系锌基电池研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YT-20250929-008)

1.2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中邮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2.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2.1采购内容:本次采购的“通信用电池及能源大数据研究-水系锌基电池研究采购项目”旨在中国铁塔基站备电场景在现有磷酸铁锂、铅酸电池的基础上,研究水系锌基电池作为通信备电电池在不同应用环境的补充。

采购分为电芯材料降本方案研发和电池系统研发两部分。

前者是技术服务,主要面对中国铁塔水系锌基备电电池研发提供支撑工作,开发低成本的水系锌基电池材料配方,通过实验测试及优化,优先提高低温性能、循环寿命、降低成本、弱化材料本身的大倍率特点。工作包括电池材料采购、化验、加工、电池电化学性能及安全性的分析及测试、电池组样机组装及测试等相关工作,需要服务团队有电池设计、生产、测试能力,助力不断提升能源产品质量。

后者是委托研发。项目需要结合前者的材料优化和单体设计项目研发建议,开展BMS和电池组产品开发及验证工作。研究内容包含:(1)电芯结构及配组、生产工艺,提升一致性、循环稳定性、低温性;(2)开发BMS小型化方案,实现电池组与运维监控平台间的通讯,增强其与开关电源适配性;(3)开展PACK标准化设计,优化内部结构,提升电池组整体防护、散热性能、一致性。(4)开展基站试点电池的组装、运输、安装、调试、运行数据收集及分析工作等。

2.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相关工作。

2.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依法设立: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3.2业绩要求:供应商自2020年9月1日至本项目公告发布前一日期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立项批复时间为准,若合同无签订时间落款的,以合同中明确的起始执行日期为准)应具备至少1个含税金额不低于10万元的同类项目业绩。

同类项目业绩指:锌基电池的材料加工或锌基电池测试或锌基电池产品定制化/研发类项目或水系锌基电池的销售业绩。

注:

①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标的、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及合同对应发票扫描件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截图作为证明文件。如合同无法说明项目内容符合上述同类项目经验内容,可补充提供由甲方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作依据(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甲方项目使用部门的部门章)。

②对于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订单合同,若仅提供上述其中一项,相应的合同均无效。

③合同金额:单项合同以合同签订金额作为判定或评分依据;若为框架合同,金额统计以框架签署后下达的订单合同累计金额为准。

④合同对应的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截图)要求:

1)有效发票含税总额等于或小于合同金额。

2)有效发票含税总额应不低于合同含税金额(或框架协议下有效订单累计金额)的10%。

3)发票应同时满足a、b、c、d条件可认定为有效发票:a、开票日期不早于合同签订日期,且处于【2020年9月1日至本项目公告发布前一日】区间内;b、发票购买方与合同买方或其分支机构一致;c、发票销售方与合同卖方(供应商)一致;d、发票为未冲红发票。

⑤若根据框架合同正文的要求(须提供对应的内容页),框架内以非订单合同形式下达采购需求或确认工作量的,上述备注中的“订单合同”根据实际情况替换成相应形式的证明材料。

⑥合同金额为同类项目的合同总金额/框架协议下有效订单合同累计金额,对于同类与其他产品的混合采购合同仅认可同类对应金额作为合同金额,针对所提供合同/订单/发票金额中包含非同类且在合同/订单/发票中无法直接区分扣减的,供应商须提供合同/订单买方的说明函(须加盖合同买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买方项目使用部门的部门章),说明函中应包含该合同/订单最终有效的同类业绩金额并进行合理说明,无法区分对应金额且未提供说明函的不予认可。

⑦供应商之间的业绩不予认可。

⑧对于纵向课题(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科技部或其他政府部门委托项目),无①-⑥作为证明文件的,需提供相关课题证明材料(如任务书、计划书、协议等,需体现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签订时间或立项时间)及经费提供方的批复文件(需体现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直接费用),如课题证明材料同时包含签订时间及立项时间的,以签订时间为准。

⑨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一律不予认可。

3.3联合体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响应。如供应商为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标段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中响应。

3.4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3.5自然人股东:供应商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3.6高级管理人员: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3.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供应商应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享受免税优惠的除外)。

3.8不得存在的情形: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9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9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9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国或总部“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品类或同类技术研发服务类“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总部级供应商黑名单”的。

(11)供应商总部全品类或同类技术研发服务类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尚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的,不得参加总部所属标包/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12)供应商非集中采购项目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不涉及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总部)充分竞争采购领域非集中采购项目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13)因撤销投标/响应文件,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全国或总部)充分竞争采购领域全品类或同类技术研发服务类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注: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3.9转包或分包: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

3.10其他要求: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4.资格预审方法

4.1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资格预审文件。

4.2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本次资格预审范围内项目的询比(比选)响应。

4.3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不足3个时,本次资格预审失败。

5.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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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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