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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产业园化工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封闭化管理)项目—基础设施工程一标段、二标段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新材料产业园化工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封闭化管理)项目—基础设施工程已由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以关于批准新材料产业园化工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封闭化管理)项目—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的函(固审批(投资)〔2025〕5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政府一般债券资金500万元,自治区奖补资金376.49万元。招标人为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宁夏永佳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1)新建钢结构门庭两座,为地上一层钢结构,屋顶为网架结构,建筑总高6.2米,网架长度25.2米,宽度10米,总建筑面积504平方米,网架长向跨度15米,两端悬挑5.1米,网架短向跨度6米,两端悬挑2米。门庭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基础形式采用柱下独立基础,地基处理采用大开挖换填法。门庭主要功能包括管理岗亭、车道、中岛等。管理岗亭为成品建筑,长2.5米,宽1.6米,高2.5米。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屋面防水等级为一级,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别。

(2)围栏设置东至开创路、西至大同路、南至中黑公路、北至发电厂。设置铁艺围栏全长3946.33米,高度1.8米,结构安全等级三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丙级,基础采用砖砌条形基础,地基处理采用开槽换填垫层法;设置简易围栏全长1377.52米。

(3)综合卡口及消防应急卡口:围绕新建铁艺围栏设置综合卡口两处(包括钢结构门庭及配套设施),东侧综合卡口位于兴工大道与开创路交汇处西侧100米处,西侧综合卡口位于规划路与大同路交汇处处东侧。围绕新建铁艺围栏设置消防应急卡口两处,东侧消防应急卡口位于新中路与开创路交汇处西侧,西侧消防应急卡口位于兴工大道与大同路交汇处东侧。

(4)于开创路南侧设置电动限高杆两处。

(5)于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电石渣制水泥项目区东出口100米处设置危化卡口一处。

本项目在新建综合卡口、消防应急卡口、生活区限高杆、员工出口闸机及危化卡口等卡口点位设置低压配电箱,供电电源均由园区内临近低压电源点或箱变引入,各卡口电源由箱变低压侧直埋电缆引至各卡口电源接入点,电压等级均为交流220V/380V,低压供电采用放射式和树干分支式相结合的供电方式。

2.2建设地点:固原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

2.3计划工期:一标段:30日历天(实际开竣工日期以签订合同为准);

二标段:45日历天(实际开竣工日期以签订合同为准)。

2.4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内容为该项目施工,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两个标段。

一标段:主要建设内容为:铁艺围栏:共计长度3946.33米,高度1.8米;简易围栏:共计长度1377.52米,成品采购,高度1.8米标志牌10套及危险标线。

二标段: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钢结构门庭两座( 规格相同)、段滑门、电动限高杆,室外低压配电及配套信息化设施建设;钢结构门庭两座,单个建筑面积252.00平方米,共计504.00平方米,地上一层钢结构,室内外高差0.5米,层高为5.2米,建筑高度为6.2米(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部)。其中管理岗亭为成品建筑,长2.5米,宽1.6米,高2.5,室内外高差0.5米,层高为2.5米,建筑高度为3.0米。建筑耐火等级:二级,屋面防水等级为一级,抗震设防烈度:8.0度,建筑设计合理使用年限:50年;段滑门、电动限高杆及其他相配套的电子信息化设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

3.1.1一标段: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1.2二标段: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标主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其参与投标活动。(开标当日以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查询结果为准)

3.3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查询投标主体,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单位,限制其参与投标活动。限定期限为一年,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开标当日以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查询结果为准)

3.4因违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除宁夏建筑市场以及限制在宁从事建筑资格的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如有以上情况弄虚作假投标者,一经发现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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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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