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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GYFFJSZ2025080002001开发区新材料制造厂房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开发区新材料制造厂房项目已由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以邮开行审[2025]3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高邮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其他国有1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开发区新材料制造厂房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高邮经济开发区波司登大道南侧、华山路东侧。
    2.1.2 工程规模:开发区新材料制造厂房项目用地面积约28000平方米,项目拟建约3.86万平方米一栋生产厂房及配套辅助建筑。
    2.1.3 合同估算价:12722 万元
    2.1.4 工期要求:1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0月09日,竣工日期:2026年04月06日
    2.1.5 其他:
    2.2 招标范围:(1)设计:现场踏勘、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审报审、设计交底、后续设计服务、施工阶段的配合服务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设计咨询配合服务等;协助招标人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本工程所包含的各项设计方案均需经招标人认可。(2)施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拟建一栋生产厂房及配套辅助建筑,建筑、结构、基础、基坑支护(如有)、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系统、防雷、电梯设备、幕墙(如有)、钢结构(如有)、绿色建筑、屋顶光伏、桩基(如有)、室外装饰、室外附属、景观绿化、室外照明等本次设计范围内的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安装,主要材料、设备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并配合业主办 理报建、报批、图纸审查、工程结(决)算审计等工作,施工图设计包括所涵盖的所有二次深化设计项目,本工程所包含的各项设计方案均需经招标人认可。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下列资质组合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②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及以上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③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者【一级注册建造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人近3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3.3.2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企业自2020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或设计业绩;√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认定标准:自2020年1月1日(含,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以来单项合同金额48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如为设计或监理业绩,4800万元及以上是指工程建安投资而非设计或监理合同金额),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3.6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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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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