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食用菌装备产业园13#、14#厂房项目施工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灌南县食用菌装备产业园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灌南县数据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灌南数据备(2025)590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苏灌江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灌南县食用菌装备产业园13#、14#厂房项目施工 (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灌南县食用菌装备产业园;
2.1.2建设规模: 13#厂房建筑面积约12211.2平方米,三层,建筑高度:16.65米,14#厂房建筑面积约3816平方米,二层,建筑高度:9.52米;
2.1.3最高投标限价: 24611370.14元 ,投标报价超过此价格作废标处理;
2.1.4工期要求: 210 日历天(以实际签订合同日期为准);
2.1.5 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合格
2.2招标范围: 桩基、土建、钢结构、安装等施工,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在有效期内),且具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贰级建造师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有效期内)(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本工程要求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提供授权委托书、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至少应当包括2025年01月至2025年06月)。项目负责人必须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异议投诉)的各项活动;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要求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2020年6月1日(以竣工验收证明标明的竣工时间为准)至今,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造价18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不含构筑物工程)施工业绩。
注:(1)类似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原件扫描件上传于诚信库,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否则不予认可;如果因上传的证明资料不完善、上传的扫描件不完整或无法清晰辨认,将不予认可。
(2)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合同价款、工程内容、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不能反映类似工程业绩的各项量化指标,投标人可提供除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诚信库中,其他证明材料是指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清晰反映上述内容的书面证明材料。
(3)类似业绩时间的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的时间为准,工程造价以原始签约合同金额为准(不包括补充合同、工程变更等)。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即: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精神,凡是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执行、连建发【2021】338号执行。
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对于作出虚假承诺的投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法进行政处罚,并将其失信行为列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诚信记录。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当事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投标人承诺书”)。
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应投标人(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项目负责人(超过5年)无行贿犯罪记录。具体时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3)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2025年01月-2025年06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凭证(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已退休仍在执业有效期内的必须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异议投诉)等投标过程的各项活动。
(4)本工程执行苏建函建管[2022]387号、苏建建管(2017)236号、苏建建管〔2016〕214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信息归集中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信息归集中备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5)本工程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文《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信息为准。
(6)本工程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连建发[2019]182号文、苏建招办[2022]2号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7)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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