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公资采2026176号】平顶山市新华区机关事务中心平顶山市新华区机关食堂采购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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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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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编号:平新采招标-2026-3 | |||||||||||||||
| 2、项目名称:平顶山市新华区机关事务中心平顶山市新华区机关食堂采购服务项目 |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 4、预算金额:2,880,000.00元 | |||||||||||||||
| 最高限价:288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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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 5.1采购范围:服务期限内为平顶山市新华区机关食堂提供并配送米、面、油、蛋、杂粮、干货、调味品、乳制品、预包装食品、肉禽类、水产品、蔬菜、食堂所需各类耗材以及厨房用品等。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5.1采购范围:采购人发包的全部内容。 5.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5.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标段。 5.4服务要求: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技术、安全、卫生、环保标准,蔬菜、畜禽肉和水产类等食品经检疫合格;; 5.5服务期:三年 5.6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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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合同履行期限:同服务期; |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请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之规定。 |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 3.2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格式详见后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3)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注: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开标时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供应商信用情况,如有不良情况,按无效标处理。 3.3供应商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提供资料真实有效承诺书,并愿意承担因就提供虚假资料随时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和法律后果(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4、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注:如供应商为新成立企业,可提供注册后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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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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