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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如皋市城北街道市政路灯养护及维修工程招标公告

如皋市城北街道市政路灯养护及维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如皋市城北街道市政路灯养护及维修工程已经批准建设,项目招标人为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如皋市城北街道市政路灯养护及维修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如皋城北街道

2.1.2建设规模:如皋市城北街道市政路灯养护及维修工程

2.1.3合同估算价:300万元/年

2.1.4工期要求:365日历天,满365日历天后本合同自动终止。年度考核优秀后,在下一年度预算额度内可续签一次(下年度)养护维修合同。

2.1.5 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如皋市城北街道市政路灯养护及维修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路灯养护:实施内容,灯杆调正、灯杆线路检查盖、灯臂、灯具、杆号标牌、控制柜内部及表面保洁、路灯电源专用及规范接电等及控制柜内所有配件养护费用均包含在报价内。路灯控制柜(含控制柜内设备及线路排查)。5224杆市政路灯(含灯臂、灯杆) 。153套路灯控制柜养护费用分摊于路灯养护单价中,不再另计费用。② 灯具包干维修。灯具损坏后进行维修包括损坏配件的更换、登高车辆、人工等费用;③单项50万元以下项目包括:路灯电缆更换、老旧路灯改造新建类小型项目,中标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任务通知单进行实施。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投标人须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叁级及以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机电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执业资格,且具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 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的规定,二级建造师统一使用新版电子证照,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5) 项目负责人须为本项目委托代理人。

3.4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4.2企业近1年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4.3企业近3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前款3.4.2中“近2年”是指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2年,例如若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是2026年1月12日,则“近2年”是指从2024年1月13日以来的2年内,以此类推。前款3.4.3~3.4.4中所称“近1年”、“近3个月”的定义与上同。

3.4.4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 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3.4.5按照《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3.4.6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 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 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 号)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且被限制承揽新工程并在限制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3.4.7根据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对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原南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信息库于2025年5月24日停止使用,请各投标单位按照要求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登记、完善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关于使用全省统一主体库的公告》。

3.4.8项目负责人与投标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3.5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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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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