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奈曼旗东明镇东明学区中心校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公告
奈曼旗东明镇东明学区中心校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工程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奈曼旗东明镇东明学区中心校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工程 已由 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奈曼旗东明镇东明学区中心校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奈曼旗东明镇东明学区中心校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工程
2.2建设地点:奈曼旗东明镇东明学区中心校院内
2.3招标规模:建设规模及内容:新建教学综合楼建筑面积8579.78平方米,同时建设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本项目地上5层,平面功能包括:普通教室30间、机动教室5间、技术活动室2间、书法活动室1间、语言活动室1间、音乐活动室1间、美术活动室1间、计算机活动室1间、录播室1间、多功能室(206人)1间、活动室1间、教师办公室若干、教师值班室若干、楼梯间、卫生间、开水间、屋顶水箱间、排烟机房、电梯机房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2.4项目计划投资:2279.666234万元
2.5标段划分:
| 标段编号 | A1505002025121001001001 | 标段名称 | 奈曼旗东明镇东明学区中心校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工程 |
|---|---|---|---|
| 招标范围 | 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土建工程 | ||
| 合同估算价(万元) | 2279.666234 | 工期(日历天) | 253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所有标段 接收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则联合体满足如下要求:①多家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②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③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二级]
3.3其他要求:1. 资质条件:投标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具有省级以上(含)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和服务能力。 2. 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2022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整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3. 业绩要求:无。 4. 信誉要求: (1)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查询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jzsc.mohurd.gov.cn)被记入黑名单。(提供以上查询截图,不包括投标截止前已撤销或修复的不良行为记录) (2)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本项目拟派的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结果,对于有行贿犯罪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提供以上查询截图) (3)根据《通辽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通住建发〔2025〕41号)文件规定,对被记录不良行为达30分(含)以上、并经公示的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公示期限内,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加投标,以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信息为准。 5. 项目经理资格: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且具备有效期内的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拟派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期间不得参与投标(提供无在建项目承诺书,承诺内容应明确:拟派项目经理当前未负责任何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项目,且若本项目中标,在本项目工期内(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不得再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兼任项目经理或类似职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6. 其他要求: (1)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施工员、质检员或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具备有效的岗位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安全员须具有有效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则联合体满足如下要求:①多家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②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③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 (3)投标单位不得采用挂靠、转包、虚报业绩和代为投标等形式投标,一经发现,其中标无效并负责赔偿招标人全部损失。
4.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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