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WXJY202511003-X01]江阴顾山低碳节能环保设备产业园区(顾山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江阴顾山低碳节能环保设备产业园区(顾山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 招标公告 | |||
|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 |||
| 江阴顾山低碳节能环保设备产业园区(顾山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项目名称)江阴顾山低碳节能环保设备产业园区(顾山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标段招标公告 | |||
|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江阴顾山低碳节能环保设备产业园区(顾山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江阴市顾山镇人民政府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江阴顾山备[2024]176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阴市创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0.0%、其他国有:10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招标人为 江阴市创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苏中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 |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2.1项目概况: | |||
| 2.1.1建设地点:江阴市顾山镇 | |||
| 2.1.2建设规模:1、低碳节能环保设备产业园区及顾山工业集中区智慧化提升工程,包含车辆预约管理、入场检查管理、车辆引导、视频监控、消防管理等智慧化提升;2、低碳节能环保设备产业园区及顾山工业集中区道路提升工程及相应雨污水管网改造工程;3、配套建设低碳节能环保设备产业园区及顾山工业集中区员工宿舍;4、完善低碳节能环保设备产业园区及顾山工业集中区配套停车场、充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排水等工程。 | |||
| 2.1.3合同估算价:5054.0 万元 | |||
|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424 日历天。 | |||
| 设计开工日期:2026年01月15日 08:00,施工开工日期:2026年03月01日 08:00, | |||
| 工程竣工日期:2027年03月14日 17:00 | |||
| 2.1.5其他: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须(1)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同时明确约定各成员方拟承担的权利和义务;(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申请人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3)联合体各方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投标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4)拟派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牵头方的在职员工;(5)联合体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6)联合体牵头方可为任意方。注:联合体单位在填写投标信息时,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 CA 锁读取,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报名页面会显示成员单位名称)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投标、中标阶段(“中标结果备案(中标通知书)”、“书面报告”、“合同签订”)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 | |||
| 2.1.6质量标准:(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法律法规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深度,报相关部门审批,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及 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物资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质量须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 |||
| 2.2招标范围: 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模式(EPC),本次工程总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审、施工阶段的设计配合服务等)、物资(含设备)采购、施工建设全过程、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整体移交(含档案移交)并交付招标人使用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具体包括:(1)设计部分内容:包括方案设计(含修订)、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专业系统深化设计、竣工图编制、施工阶段的设计配合服务等服务(所有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上述所有的设计工作范围还包括负责按相关规定通过主管部门审核等。(2)施工部分内容:包括负责完成本工程招标范围、招标人要求及深化设计阶段确定的施工图设计的全部工程内容,达到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同步做好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投资(成本)控制。(3)采购部分内容项目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检测等,但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实施。(4)项目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5)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工程及全部验收资料整体移交给招标人等EPC项目的全部工作。 |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 |||
| 资质条件: | |||
| (1) | |||
| (2)投标人企业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备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3)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AB项资质:(A)设计资质要求:需具备①或②或③。①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B)施工资质要求: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且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 |||
|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
|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 |||
|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 |||
| 1、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 |||
| (A)设计资质要求:须具备①或②或③。①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 |||
| (B)施工资质要求: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且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 |||
| 2、财务要求:/ 至/ 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 |||
| 3、□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2022年11月19 日至2025年11月18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3000万元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业绩;(注: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为准。 | |||
| (B)设计业绩要求:2022年11月19 日至2025年11月18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投资金额或单项工程造价金额≥3000万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业绩(注: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设计合同,以上两份材料缺一不可,两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为准。 | |||
| (C)施工业绩要求:2022年11月19 日至2025年11月18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3000万元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注: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为准。 注:1、工程总承包及施工业绩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设计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企业业绩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不能为同一业绩。3、联合体投标的,类似工程业绩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 | |||
|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 |||
| (A)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 |||
| (B)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 |||
|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2022年11月19 日至2025年11月18日以来,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承担单项合同金额≥3000万元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业绩;(注: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为准。 | |||
| (B)设计业绩要求:2022年11月19 日至2025年11月18日以来,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担过投资金额或单项工程造价金额≥3000万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业绩;(注: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设计合同,以上两份材料缺一不可,两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为准。 | |||
| (C)施工业绩要求:2022年11月19 日至2025年11月18日以来,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3000万元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注: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为准。 注:1、工程总承包及施工业绩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设计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企业业绩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不能为同一业绩。 | |||
| 6、项目管理机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予以明确。 | |||
| 7、其他要求:本段“其他要求”因系统字数限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7条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 自2023年11月19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自2024年11月19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自2025年08月19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自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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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
|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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