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央企在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标包三百一十三)(西城区什刹海街道、西城区新街口街道)工程总承包(EPC)施工资格预审公告
• 公告内容
第二批央企在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标包三百一十三)(西城区什刹海街道、西城区新街口街道)工程总承包(EPC)
施工招标
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工程
第二批央企在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标包三百一十三)(西城区什刹海街道、西城区新街口街道)工程总承包(EPC) 已由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
京老旧办发[2024]7号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中国糖业酒类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国有企业单位自筹资金(中央) ,工程出资比例为
政府补助及企业自筹,100% ,招标代理机构为
北京维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 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工程的建设地点
西城区什刹海街道、新街口街道
2.2 本工程的建设规模 5252.1平方米 合同估算价 714.267811 (万元)
2.3 本工程的工期要求 213 日历天
2.4 本工程招标范围 本项目拟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发包,具体内容如下:(1)本工程设计范围:承包人完成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后续服务(含竣工图)工作及发包人提出的其它服务内容。(2)本工程施工范围:包括节能综合改造,公共区域改造,增设监控系统,更换门禁系统,基础设施改造,线路改造、环境整治、综合整治等内容;包含土建、室内外装饰装修(含室内装修及幕墙工程)、给排水、通风空调、电气及变配电及消防、弱电、园林改造工程等零星改造。
2.5 其他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1)“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牵头人提供,并提供加盖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 提示:申请人的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至少应说明: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内部职责分工情况等内容。 (2)外地来京申请人(如为联合体形式,则指施工方)还需提供进京备案相关资料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说明:为便于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还需同时提供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各2份(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双方均需分别提供)。
2.2 本工程的建设规模 5252.1平方米 合同估算价 714.267811 (万元)
2.3 本工程的工期要求 213 日历天
2.4 本工程招标范围 本项目拟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发包,具体内容如下:(1)本工程设计范围:承包人完成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后续服务(含竣工图)工作及发包人提出的其它服务内容。(2)本工程施工范围:包括节能综合改造,公共区域改造,增设监控系统,更换门禁系统,基础设施改造,线路改造、环境整治、综合整治等内容;包含土建、室内外装饰装修(含室内装修及幕墙工程)、给排水、通风空调、电气及变配电及消防、弱电、园林改造工程等零星改造。
2.5 其他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1)“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牵头人提供,并提供加盖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 提示:申请人的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至少应说明: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内部职责分工情况等内容。 (2)外地来京申请人(如为联合体形式,则指施工方)还需提供进京备案相关资料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说明:为便于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还需同时提供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各2份(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双方均需分别提供)。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工程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新]及以上 资质,
a.设计业绩要求:近五年具有单项合同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4200㎡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或担任设计方的单项合同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4200㎡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EPC工程总承包业绩(投资额是指设计概算金额); b.施工业绩要求:/。 (近年类似工程描述)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建筑工程 专业
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 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
3.2 本工程资格预审 接受 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预审。
3.3 其他要求: 人员要求:①项目经理:应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在确定中标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担任其他在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工程总承包)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经理;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拟派项目经理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时,则应在企业办理进京备案时,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 ②设计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③施工负责人: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说明:在满足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项目经理可兼任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但设计负责人与施工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 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双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参加资格预审; (3)自愿组成联合体的申请人须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牵头人为本项目的施工方或设计方; (4)联合体投标时,应按照联合体分工分别提供满足要求的业绩; (5)申请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协议中联合体成员对牵头人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章授权内容的,可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在规定部分加盖联合体牵头人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可视为申请文件签章有效; (6)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含牵头人)。
3.2 本工程资格预审 接受 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预审。
3.3 其他要求: 人员要求:①项目经理:应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在确定中标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担任其他在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工程总承包)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经理;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拟派项目经理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时,则应在企业办理进京备案时,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 ②设计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③施工负责人: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说明:在满足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项目经理可兼任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但设计负责人与施工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 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双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参加资格预审; (3)自愿组成联合体的申请人须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牵头人为本项目的施工方或设计方; (4)联合体投标时,应按照联合体分工分别提供满足要求的业绩; (5)申请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协议中联合体成员对牵头人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章授权内容的,可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在规定部分加盖联合体牵头人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可视为申请文件签章有效; (6)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含牵头人)。
4.申请人信誉要求
4.1 失信被执行人
本工程资格预审采用失信被执行人 否决性 (限制性/否决性)惩戒方式。
4.2 施工安全风险企业
本工程资格预审对施工安全风险企业 采用 (采用/不采用)否决性惩戒。
4.3 其他信誉要求: (1)申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单位; (2)申请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如为联合体形式,则指施工方); (3)外地来京建筑业(施工)企业须在北京建立企业管理档案,且已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如为联合体形式,则指施工方); (4)本次招标对申请人企业经营状态要求:申请人当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状态;近三年(2022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含起止日)没有出现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设计问题或没有出现过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限制投标的情形; (5)申请人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除上述有特殊说明的外,则联合体成员均应满足上述要求; (6)本资格预审文件将对申请人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信誉要求情况予以评定; (7)本次招标对失信被执行人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8)本次招标对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 采用 (采用/不采用)否决性惩戒。(如为联合体形式,则指施工方); (9)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本工程资格预审采用失信被执行人 否决性 (限制性/否决性)惩戒方式。
4.2 施工安全风险企业
本工程资格预审对施工安全风险企业 采用 (采用/不采用)否决性惩戒。
4.3 其他信誉要求: (1)申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单位; (2)申请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如为联合体形式,则指施工方); (3)外地来京建筑业(施工)企业须在北京建立企业管理档案,且已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如为联合体形式,则指施工方); (4)本次招标对申请人企业经营状态要求:申请人当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状态;近三年(2022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含起止日)没有出现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设计问题或没有出现过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限制投标的情形; (5)申请人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除上述有特殊说明的外,则联合体成员均应满足上述要求; (6)本资格预审文件将对申请人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信誉要求情况予以评定; (7)本次招标对失信被执行人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8)本次招标对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 采用 (采用/不采用)否决性惩戒。(如为联合体形式,则指施工方); (9)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5. 资格预审方法
本工程资格预审评审方法采用有限数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