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妇幼保健院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急救生命支持类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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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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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编号:安财招标采购-2025-49 | |||||||||||
| 2、项目名称:安阳市妇幼保健院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急救生命支持类设备采购项目 |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 4、预算金额:1,300,000.00元 | |||||||||||
| 最高限价:13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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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 5.1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急救生命支持类设备,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5.2免费质保期:验收合格之日起整机原厂质保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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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1.2 |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 无 |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基础性资格要求;投标人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承诺书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2资格要求的其他规定 (1)供应商应当无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以上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在解密投标文件之前对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投标人有上述任一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拒绝、作为无效投标。查询的网页内容将以截图或者拍照作为证据留存。投标人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承诺书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人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承诺书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3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生产企业(制造商)时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医疗器械二类备案凭证;投标人为代理商(销售商)时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医疗器械二类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医疗器械二类备案凭证均须在有效期内。 (2)所投医疗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业标准等相关标准,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注:(1)所有证照均应为有效的证照;文中“近”“前”指距投标截止时间。 (2)资格证明材料(文件)应附于投标文件中并经投标人电子签章。投标人对资格证明文件真实性有效合规承担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为无效投标并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3)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开标后,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文件)等进行资格审核,未按要求逐一提供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负其风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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