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
锦西石化重质油分储罐VOC治理项目可燃物分析仪采购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锦西石化重质油分储罐VOC治理项目可燃物分析仪采购,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西石化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锦西石化重质油分储罐VOC治理项目可燃物分析仪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种类及规模:可燃物分析仪4台,具体详见《附件1.技术要求》。
2.2交货地点:锦西石化仪表库。
2.3交货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送货。
2.4技术性能指标:具体详见《附件1.技术要求》。
2.5招标范围为: 购买设备明细:可燃物分析仪4台。
| 使用单位 |
计划号 |
物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 西油品 |
398 |
可燃物分析仪 |
台 |
2 |
| 东油品 |
398 |
可燃物分析仪 |
台 |
2 |
| 总计 |
|
|
台 |
4 |
2.6 标段(标包)划分:一个标段。
2.7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120万元(含税、含运费)。
3.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投标人应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具有与本次招标相应供货能力的供应商。
3.3业绩要求: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需提供在炼油化工装置使用一年及以上的,5个及以上在国内不同使用单位的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分析仪(FTA原理)的销售业绩,业绩产品品牌应与投标产品品牌相同。
业绩证明材料:
- 提供业绩表,业绩表须写明分析仪具体型号、项目名称、最终用户名称、最终用户联系方式;
- 提供合同原件和发票原件扫描件(金额可抹去);
- 提供业绩使用单位安装调试验收单或类似证明材料,安装调试验收单或类似证明材料内须明确验收或投用时间,验收或投用时间距投标截止日满1年及以上。
3.4投标人信誉要求: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记录;开标当日,投标人失信分未达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管理办法》规定的暂停投标资格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分值。开标当日未被列入*发布的三商黑名单中。以上内容以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查询相关网站为准。
3.5财务要求:投标人无破产或资不抵债现象,应提供2022、2023和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称损益表。
3.6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未出现因自身原因造成使用方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未出现可能影响本次合同履行的法律纠纷、行政处罚、不良业绩记录;未被集团公司限制交易或因质量问题被集团公司通报(复检合格恢复交易的除外)。投标人承诺无条件积极配合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开展对投标文件内容真实性现场调研和核实工作,不积极配合导致无法确认投标文件内容真实性的视为该内容为无效内容。以上内容需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做出承诺。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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