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JDFFJSZ2024120002001001江都高新区(北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PCO)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 一、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江都高新区(北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已由扬州市江都区数据局以扬江数备[2024]11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致汇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其他国有1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江都高新区(北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PCO)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 |
|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扬州市江都区黄河北路东侧、双沟新河北侧地块 2.1.2 工程规模:一期工程土建规模为1万 m3/d(吨/日),设备规模为0.5万m3/d(吨/日)。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厂区内建设构筑物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调节池及事故池、 混凝沉淀设备、水解酸化池及反应沉淀一体化池、深度处理组合池、液氧站、污泥浓缩池,建设建筑物加药间及污泥脱水间、办公楼、门卫、臭氧发生间、鼓风机房及变配电间、除臭装置等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围墙、绿化、场内道路及雨污水管道等 2.1.3 合同估算价:10605.64 万元 2.1.4 工期要求:3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2月20日,竣工日期:2026年12月15日 2.1.5 其他:详见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2.2 招标范围:江都高新区(北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PCO)的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及安装、试运行(联合试运转)、相关各类技术培训服务、整体移交、缺陷保修期内的保修及项目设施运营等全部工作。 施工部分:完成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管网、绿化等配套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整体移交、缺陷保修期内的保修,配合发包人完成项目环保验收、全面验收、最终验收及后评价并完整归集项目档案资料。具体施工内容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设备采购与安装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设备及系统采购、安装、设备调试、试运行及人员培训等; 运营部分:环保验收合格并稳定达标排放之日的次日起3年的运营管理。在委托运营期内,按照谨慎运行惯例、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运营、管理、维护项目设施,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排放。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采用“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事故池及调节池+水解酸化、生化组合池(水解酸化池+反应沉淀一体化池)+深度处理组合池(高密度沉淀池+臭氧氧化池+好氧生物滤池及消毒池)”的污水处理工艺,配套生态安全缓冲区采用“生态塘+表流湿地” 的组合形式。 其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培训、竣工图编制、竣工结算、工程保险、工艺调试、各类评审、检测报告、环保验收合格前的一切运行费用及为完成污水处理厂项目所需的其他部分。 | |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人近3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3.3.2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自2020年10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10月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单项合同价8000万元及以上且日处理规模0.4万 m3/d(吨/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如提供联合体投标业绩,以联合体牵头单位业绩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自2023年10月3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4年10月3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5年07月3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3.6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 |
| 四、** 本公告详情仅供VIP会员或SVIP会员查阅,您当前权限无法查看完整内容,请先 登录 或 注册 ,办理会员入网事宜后按照后续流程参与投标! 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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