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成都压缩机分公司
铸造用生铁采购(二次)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XN126-WZ0481-02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成都压缩机分公司铸造用生铁采购(二次),招标人为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成都压缩机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成都压缩机分公司铸造用生铁采购(二次)。
2.2 项目概况:根据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成都压缩机分公司项目安排,基于分厂需求,拟采购一批生铁,应用于铸造分厂。需求800吨,概算总金额约316万元(含13%增值税),项目资金已落实,现已具备招标条件。
预计采购数量:详见2.3招标范围。
预计采购金额:详见2.3招标范围。
2.3 招标范围:
| 物资名称 |
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控制单价(元) |
控制总价(元) |
备注 |
| 生铁 |
见化学成分表 |
吨 |
800 |
3950.00 |
3160000.00 |
/ |
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商务计价方式:人民币,国内指定地点交货价。包括包括到厂的运费和卸车费,含13%增值税。
2.4 本次招标设置单价最高投标限价:详见2.3招标范围,超过单价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将予以否决。
2.5 交货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世纪大道3号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成都压缩机分公司或买受人指定的其他交付地点。
2.6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以买受人具体下发订货通知为准,20天交货;交货时间超过此交货时间,投标将被否决。
2.7 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未按要求承诺投标将被否决。
2.8 付款条件及方式:验收合格后挂账付款,银行转账。不满足付款方式的投标将被否决。
2.9 质量保证期:卖方保证对所提供货物提供保修,所有产品自验收之日起12个月。
2.10 价格调整机制:合同执行期内按合同对应价格执行,不予调整。
2.11 监造:/。
2.12 售后服务要求:
(1)买受人应在货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产品的初步验收。如初步验收不合格,同时出卖人对不合格结果持有异议,出卖人应在一周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执行。
(2)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出卖人应负责在规定时间内退货或换货,并赔偿买受人损失。 双方对验收过程中因技术和质量等方面出现的异议,应提交合同签订地所在的技术鉴定机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等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如因出卖人产品存在瑕疵,买受人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买受人要求退货时,出卖人应当负责退货。由出卖人承担因退货、换货或者修理发生的相关费用。
(4)出卖人同意将合同价款的 5% 作为产品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不能按买受人的要求无偿返修或返修后质量仍不符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将不再返还。
2.13其他: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个日历日内与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成都压缩机分公司完成合同签定。
2.14对投标人存在待认定失信行为的处理要求:若投标人在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组织实施的其他招标项目中发生失信行为且当前处于待认定处理期间,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正式认定处理的失信行为导致暂停投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2.15 本项目为依规招标项目的第二次招标,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相关内容,若投标人不足三家,将直接进行开标、评标。
*3.1 投标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合格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接受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授权书。制造商与其代理商不得同时投标,否则均将否决投标,同一制造商仅能授权一家代理商,否则均将否决投标。
*3.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3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严禁转包、转委托。
投标人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证明资料:投标人需提供近两年中任意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扫描件(含资产负债表页、现金流量表页、利润表页、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页、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页、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页等组成审计报告的所有内容)。事业单位可提供相关财务证明资料。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 信誉要求
*3.5.1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3.5.2 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因涉嫌犯罪被办案机关立案追查、审查起诉、被法院判决有罪;在和招标人历史合同履约中存在因商业欺诈、产品质量问题等实质性侵害招标人权益的行为;被国家、招标人及其上级部门明文规定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
*3.5.3 投标人在开标当日不得在存在以下情形:
(1)投标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开标当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4)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三商”黑名单管理办法》,投标人被列为黑名单内的“三商”的。对于正在参与投标、谈判或其他竞争性方式采购的,应认定其不具有相关资格;已经完成定商活动的,不予发放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已经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的,不再继续签订合同。
*3.5.4 投标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情形。
*3.5.5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发生因服务、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招标人终止合同的情况,并提供承诺书。
以上*3.5.1-*3.5.2、*3.5.5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3.5.3条约定要求以开标前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招标专业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资质、资格强制要求的政府发证机关官方网站方式核查投标人信誉及所提供的证书、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投标人有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异常、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
以上“*”号条款,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否决。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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