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经济开发区北部片区道路基础设施新建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招标公告
标段编号:E3207011837000030001001JS320723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灌云经济开发区北部片区道路基础设施新建项目(项目名称)已由灌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灌发改投资〔2025〕113号、灌发改投资〔2025〕114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苏灌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灌云经济开发区北部片区道路基础设施新建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灌云经济开发区北部片区
2.1.2建设规模:项目主要建设4条道路及给排水管网、照明及绿化等配套设施。包括:隆振中路(北起机场大道南至乾锦大道)占地11184平方米,道路长699米,宽16米;隆盛大道(北起乾辉路南至机场大道)占地22320平方米,道路长558米,宽40米;乾锦大道(西起隆盛大道东至隆华路)占地17280平方米,道路长432米,宽40米;机场大道(西起隆兴路东至隆盛大道)占地14952平方米,道路长623米,宽24米。
2.1.3最高投标限价:6500.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最高限价为6220.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费最高限价为80万元、暂列金额200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设定的各项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2.1.4工期要求:365日历天,其中勘察设计工期60日历天,施工工期305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2.1.5质量要求:国家及行业现行的验收合格标准。具体为:
(1)勘察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勘察设计内容要符合招标人的要求,勘察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工程勘察设计深度的要求,并须通过招标人及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2)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设备材料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质量合格,并通过相关产品认证。工程所用设备、材料品牌须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同时满足当地相关部门对设备材料的品牌、技术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3)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工程竣工验收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2.2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2.2.1勘察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详勘)、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后续深化设计、补充设计、变更设计、图审报审及设计交底等设计配合服务、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规模的调整及各种变更均属本设计范围,招标人保留对设计范围适当调整的权利。
2.2.2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设计、合同、发包人要求等范围内的大型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涵洞工程、排水工程、交通设施工程、路灯工程、绿化工程等,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含施工图预算及竣工图编制),缺陷责任期内的工作内容,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具体详见初步设计文件及发包人要求。
2.2.3采购范围:包含但不限于货物及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根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货物、材料清单,完成本项目所有货物、材料的采购及相关工作,竣工验收后能够满足发包人要求。
2.2.4其他范围:
①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相关报建报验、工程施工、设备调试、检测等相关工作内容;工程资料(整理、归档、备案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算、保修、专项方案的专家评审等以及协作相关单位完成相关专业的验收(含政府部门要求的相关验收)等全部内容;
②项目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保修工作等;
③协助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从工程前期、开工、施工过程中及竣工验收交付,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等所需的各项手续;
④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目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具体招标范围详见初步设计文件及发包人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2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资质条件,或者具备下列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3.2.1设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3.2.2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下列条件:
3.3.1 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如为注册建造师的,需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3.3.2 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3.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授权代理人。
3.3.4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2025年3月至2025年8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公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如是退休人员仍在执业有效期内的,应提供相关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
注: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单位从事工作的人员不能提供社保缴费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3.3.5 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自2021年1月1日(含)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工程工程造价26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的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或施工项目。
3.4.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自2021年1月1日(含)以来,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工程工程造价26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的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或施工项目,并必须在此类似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职务(如为工程总承包(EPC)业绩,须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职务)。
注:(1)如为工程总承包(EPC)或施工业绩,类似业绩的认定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合同、竣(交)工验收证明为准,缺一不可。竣(交)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如为设计业绩,类似业绩的认定以提供的设计合同为准。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则不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类似工程业绩。
(3)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地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工程内容、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明示的,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否则不予认可。
(4)类似业绩时间认定:如为工程总承包(EPC)或施工业绩,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如为设计业绩,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5)类似工程总承包或施工业绩工程造价为原始签约合同价(合同书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补充合同金额和工程变更金额等)。如为设计业绩,工程造价以设计合同中反映的该投资额为准。
(6)若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仅认可参加本次投标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的业绩。投标人业绩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不重复计取。
(7)类似工程业绩所有资料原件彩色扫描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中作为评审依据,否则不予认可。
3.5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不超过2家的联合体申请人参与投标;必须附有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精神,凡是出现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投标将被否决。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5〕16号文、苏建规字〔2017〕1号、连建发〔2021〕338号、连建发〔2021〕336号。投标企业及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绝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对违约责任做出书面承诺。(格式详见“投标人承诺书”)
投标人(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超过5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投标人承诺书”)
(3)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6号文、苏建招办〔2022〕2号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由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查询获取。
(4)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用江苏www.jscredit.gov.cn”公布为准,不同网站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存在差异的,以“信用中国”公布的信息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5)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苏建建管〔2016〕214号、苏建函建管〔2022〕387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合同归集(配备)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合同归集(配备)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归集(配备))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重要提醒:投标人请慎重考虑项目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安排,确保施工合同按时归集(配备),否则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6)投标人应承诺贯穿工程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挂靠行为,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出借(挂靠)资质行为认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文件涉及“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条款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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