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水电十四局华南工程公司福建省德化抽水蓄能
电站项目经理部砂石料采购项目
询比采购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PC-0114-25J6-FG0148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经理部 (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砂石材料一批,采购材料计划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福建省德化抽水蓄能电站位于福建省德化县境内,上水库位于德化县龙门滩镇霞山村白石组后山,下水库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门滩镇大溪村湖坂组。下水库坝址距德化县公路里程约33km,距泉州、厦门市、福州市公路里程分别125km、160km、166km。装机容量1200MW (4×300MW),额定水头388m。我部主要承建项目有进厂交通洞及附属洞室工程、通风兼安全洞及附属洞室工程、1#施工支洞及1#-1施工支洞工程、35kV变电站场平工程、至上水库道路工程、顶层排水廊道工程、下水库库外弃渣场挡排工程、预埋件及埋管工程、安全监测工程、其他辅助设施项目工程等。
2、采购范围: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经理部施工所需的砂石以及相关服务。
3、采购数量:详见下表。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交货地点 |
1 |
机制砂 |
中砂,细度模数2.3-3.0 |
吨 |
25000 |
福建省德化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或其它指定交货地点。 |
2 |
碎石 |
5-10mm |
吨 |
20000 |
|
3 |
碎石 |
10-20mm |
吨 |
15000 |
|
4 |
碎石 |
20-40mm |
吨 |
15000 |
|
合计 |
/ |
吨 |
75000 |
/ |
注:以上询比采购数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量为根据工程需要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品种和数量为准,若因投资计划、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原因,使与询比采购材料实际供货数量与询比采购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供应商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4、交货时间:预计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以实际供货完成进度为准。按需方下达的供货计划分批交货,按实际交货数量结算。实际供货时间可能与交货期存在差异,中标人(供方)不得因此向招标人与采购人(需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交货地点: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或其它指定交货地点,确切地点由使用人派工程代表现场指定
6、质量及技术要求:
6.1碎石质量要求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22)、《轻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JGJ/T 12-2019)等国家标准及询比采购文件技术要求。
6.2、机制砂品质满足《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附条文说明)》(JGJ52-2006)、《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10)、《建筑用砂》(GB/T 14684-2022)等国家标准及询比采购文件技术要求。
6.3、一般要求
6.3.1、碎石、机制砂生产厂家生产能力及储存量应满足工程需要。
6.3.2、碎石、机制砂运输应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6.3.3、碎石、机制砂运输到现场含水率不能≥6%。
6.4、合同中约定的料场,供方未得到需方的同意,不得更换。
6.5、每批次进场材料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为6个月。
如采用标准、规范、规程更新,则以最新版本为准。如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产品具体技术参数变化,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条件下,相同规格产品价格保持不变,也不作为索赔依据。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备合法经营条件的企业,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仓储能力、供货能力及售后服务能力等条件。参与投标的产品需具有近三年(2023年-至今)由国家认可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提供在有效期内的任一询比采购相同型号碎石、机制砂材料检验报告各至少1份)。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备合法经营条件的企业,必须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上述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业绩:供应商应具有类似工程、类似供货金额的供货业绩,应具有碎石、机制砂材料供应的专业人员和组织货源的能力和经验,供应商还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近三年(2023年-至今)的砂石料工程供货业绩和相应的供货合同书(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至少一份,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4、商业信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供应商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参加招投标活动中,供应商无不良记录。
5、使用人不接受联营体或联合体的投标。供应商不能作为其他供应商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6、财务状况:企业的现金流表现正常,资金周转不存在困难。
7、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8、供应商必须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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