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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内蒙古包头销售公司新贤城油库油气回收装置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中国石油内蒙古包头销售公司新贤城油库油气回收装置采购项目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ZZ05-WZ342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内蒙古包头销售公司新贤城油库油气回收装置采购项目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项目业主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投资,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对油库油气回收装置采购进行公开招标,现在邀请符合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此次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产品范围:内蒙古销售公司新贤城油库600Nm³/h的碳吸附油气回收装置配套设施采购及安装、检测并合规运行。项目概算金额为310.37万元。

2.2实施或交货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中国石油新贤城油库。

2.3交货期或供货周期: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待收到通知后45日内交货,供货完成并收到招标人通知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及上线使用。

2.4技术要求: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2.5本项目不划分标段,选取1名供应商。中标人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签订合同。

2.6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2资质要求

3.2.1投标人必须为生产厂商(招标物资由投标人自行生产),不接受代理商或贸易商投标,投标人须提供生产场地证明:①厂房产权证明原件清晰扫描件或租赁合同原件清晰扫描件、②厂房彩色照片。如不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投标将被否决。

3.2.2投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有效的防爆合格证,防爆等级不低于Ex IIB T4 Gb。

3.2.3投标人必须具有安装和维护能力,应具有防爆电气设备安装、维护能力认定资质,业务范围涵盖油气回收装置,且处于有效期内。

3.3财务要求

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资不抵债情况。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显示无破产或资不抵债(审计报告必须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新成立的公司(2025年1月1日以后成立)等投标人若不能提供本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等有效证明材料。

3.4信誉要求

3.4.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4.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4.3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

3.4.4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4.5投标人不得被纳入中国石油集团公司集团级和企业级“三商”黑名单,以*(*)公示结果为准。

3.4.6投标人未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限制准入、或列入黑名单。

以上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以评标委员会开标当日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3.5业绩要求

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30日至少有1项工艺为活性炭吸附吸收、油气处理能力≥400Nm³/h的成品油油库油气回收装置供货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①须提供合同及至少一张对应发票(合同及发票日期均在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30日内);②设备销售供货合同不包含服务、租赁类合同。如供货合同及发票扫描件不能体现活性炭吸附吸收工艺和设备处理量,需提供包含不限于技术协议书、验收单、用户证明等其他补充材料证明设备工艺和处理量,并提供用户名称、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内容。业绩发票供应商须自行核实,经查询为“不一致”、“作废”、“红冲”,且未注明合理原因的,视为虚假投标;“查无此票”视为无效发票。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3.7其他要求:

3.7.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本项目同时投标)。

3.7.2投标人须承诺“所供产品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符合满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7.3投标人须承诺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近三年内未发生涉及影响合同执行的重大诉讼案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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