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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第一阶段建设)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ZGK25D982C0982Z

项目名称:信宜市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第一阶段建设)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46,050,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信宜市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第一阶段建设)):

采购包预算金额:46,050,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信宜市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第一阶段建设)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46,050,000.00 -

本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见“标的提供的时间”要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以上条款)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茂名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以上条款)(格式详见公告附件)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茂名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以上条款)(格式详见公告附件)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茂名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以上条款)(格式详见公告附件)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茂名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以上条款)(格式详见公告附件)。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信宜市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第一阶段建设))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项目,预留不少于合同金额40%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部分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8%):
投标人可选择联合体或合同分包形式预留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达到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部分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8%),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如存在分包,投标人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详见“采购公告附件”)
注:(1)中小企业须符合本项目标的所对应行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中小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为判定标准(投标时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供应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3)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见《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粤财采购〔2024〕11号)的规定,供应商可登录https://gdgpo.czt.gd.gov.cn/freecms/site/guangdong/tz/info/2024/15000058.html查阅。
(4)投标人须提供《预留份额承诺函》(详见“采购公告附件”),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的金额比例以《预留份额承诺函》为判断标准,若投标人为非联合体且为小微企业且不进行合同分包的,可以无需提供《预留份额承诺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信宜市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第一阶段建设))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以上条款)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采购包)投标。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 依据投标函承诺相关要求内容。(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以上条款)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含牵头方)数量不超过2家。 注:①联合体投标的应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各成员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及联合体牵头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活动。 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全部被拒绝。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③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各自提供《茂名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详见公告附件);④投标人与采购人之间的往来信函将通过牵头方传递。投标文件中《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须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其余投标文件内容只需联合体的牵头方盖章。 联合体牵头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方成员的真实情况,负责本采购项目涉及的协调工作。

(4)已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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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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