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研发及培训中心智能化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编号:E3200000001000093028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华泰证券研发及培训中心建设项目己由江苏南京生态科技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生态岛备〔2022〕9号批准建设。本项目业主单位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建公司南京河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受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为中航技(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资金(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智能化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述与招标范围
2.1标段名称:智能化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
2.2项目地点:建邺区江心洲街道中新大道以东、发展五路以北(10-008、10-012) 地块,东至河道,南至规划星茂街,西至中新大道,北至绿水街。
2.3项目规模:本项目总建筑面积265084.01平方米,由A、B两分区组成,总用地面积53593.81平方米,其中,A分区用地面积30651.97平方米,B分区用地面 积22941.84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为167555.88平方米,其中,A分区地上建筑面 积76621.99平方米,B分区地上建筑面积90933.8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97528.13平方米。1#楼为16层研发中心,2#楼为21层研发中心,3#楼为12层办公培训楼,4#楼为13层宾馆,5#楼为4层食堂,6#楼为4层体育中心,7#楼为4层产品发布中心,其他横向流通通道为“智联环”。
2.4招标内容及范围:按现有图纸及发包人要求完成相应标段所有智能化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包括1-3号楼、5-7号楼、智联环以及对应地下室区域的所有智能化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包括智慧园区集成管理平台、监控系统、等各类智能化系统的实施与总体集成、后期调试等工作及本项目所需的配合工作,具体以招标范围、采购清单及图纸为准。
2.5交货期或交付使用期:
2.5.1交付使用期:自收到买方设备排产通知单之日起至设备到达现场交货完成并整体交付使用不超过160日历天。
2.6合同估算价:约人民币9970万元,最高投标限价以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2.7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8资格预审申请费用:申请人应承担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资格预审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3.申请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对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 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以诚信库中获取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为准。)
3.2 资格预审申请人须提供自2020年8月1日以来承担过单个合同金额为4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的信息化设备或智能化项目业绩(业绩中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三项系统建设:园区集成管理平台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电话交换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综合管路系统、安防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停车管理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建筑能耗管理系统、机房系统(系统功能一致即可,名称无需一致);? 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设备交货验收证明材料或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报告,缺一不可,金额以合同为准,时间以设备交货验收证明材料或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相关数据和内容,合同以诚信库中获取的原件扫描件为准,否则视为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扫描件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注 :
1.园区集成管理平台系统指智慧XXX管理平台或智慧物联系统或可视化综合管理平台或综合集成管理平台或XXX业务管理平台或XXX运营管理平台。
2.“公共建筑”系指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商业建筑(如商场)、旅游建筑(如酒店、纪念馆)、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数据中心、广播用房)、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 高铁站、火车站、地铁站、汽车站)。非公共建筑类型的项目不予认可,如: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
3.3 财务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须提供2022年度-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附注)(相关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4 资格预审申请人须同时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5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要求并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至资格预审文件中):
3.5.1 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3.5.2 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招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3.5.3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5.4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两阶段招标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其他申请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
(9)与本标段的其他申请人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关系的;
(10)与本标段的其他申请人投标的货物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
(11)投标人近3年内(截止本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前1日)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12)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 是否接受联合体申请: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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