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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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编号:漯采公开采购-2025-142 | |||||||||||
2、项目名称:漯河市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4、预算金额:13,185,800.00元 | |||||||||||
最高限价:13185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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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入河排污口档案建设451套,排污口标识牌451套,流量在线监测系统5套,视频监控系统9套,水质在线监测系统5套,完成5个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更新维护。 | |||||||||||
6、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项目执行支持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3.1 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注:以下材料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只需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信用承诺函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附件,投标人在中标后,应将上述要求由信用承诺函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声明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六个月内其中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 3.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投标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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