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页岩气共享单位(非西南油气田)二级集中采购钻井液处理剂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XN132-WZ0518-01
本招标项目川南页岩气共享单位(非西南油气田)二级物资集中采购钻井液处理剂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招标人为西南油气田物资分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采购进行公开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川南页岩气共享单位(非西南油气田)二级物资集中采购钻井液处理剂项目。
2.2 项目概况:根据2025年川南页岩气共享单位(非西南油气田)二级物资协同集中采购工作计划,需对钻井液处理剂进行集中采购,形成川南页岩气共享二级采购物资管理目录。
2.2.1项目来源:川南页岩气共享各单位(西部钻探、渤海钻探、大庆钻探、长城钻探)。
2.2.2预估需求量
预计此项目标包1两年采购金额为2499万元(不含增值税),标包2两年采购金额为300万元(不含增值税),标包3两年采购金额为900万元(不含增值税),标包4两年采购金额为720万元(不含增值税)。
2.3 招标范围:
序号 |
物资名称 |
预计需求数量(吨) |
控制单价(元/吨,不含税) |
标包1 |
抗盐降滤失剂 |
2800 |
8925 |
标包2 |
钻井液用降滤失剂 |
220 |
10610 |
标包3 |
抑制剂 |
900 |
9685 |
标包4 |
钻井液用封堵剂 |
600 |
11950 |
原8位码为:12020610 抗盐降滤失剂 12021412 抑制剂
12020629 钻井液用降滤失剂 12020919 钻井液用封堵剂
注:预估需求量、金额仅供投标人参考,不作为签约依据,采购执行量以实际需求为准。
商务计价方式:人民币,固定单价,国内指定地点交货价,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全部费用,不含增值税。
本次招标为框架招标,按照单价/吨的计价方式进行定商定价。
2.4 本次招标设置单价最高投标限价:详见2.3招标范围,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5 交货地点:川渝地区施工现场及库房。
2.6 交货时间:收到订货通知后7个日历日内将物资送到指定地点。
2.7 质量保证期:验收之日起12个月。
2.8 主要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按《抗盐降滤失 剂技术规格书》、《钻井液用封堵剂 多元共聚物技术规格书》、《钻井液用降滤失剂 两性离子聚合物技术规格书》、《钻井液用抑制剂 改性硅酸盐技术规格书》执行。
2.9 投标人存在待认定失信行为的处理要求:若投标人在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组织实施的其他招标项目中发生失信行为且当前处于待认定处理期间,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正式认定处理的失信行为导致暂停投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1、投标人具备合格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只接受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投标。
*4、投标人的所有投标产品必须具备有效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油化产品质量认可证书。
*5、投标人必须提供202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产品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并提供检测机构的CMA认证资质资料)依据本项目各标包对应技术规格书中的表1检验的检验报告,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或检验结果任一项不合格,或检验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其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人须承诺,投标产品不得含有机氯、有机硅。
*6、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格式提供以下承诺函:
常设保证金承诺函
交货时间承诺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质量认可承诺函
*7、财务要求
投标人为资不抵债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证明资料:投标人需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组成审计报告的内容;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相关财务证明资料。若投标人由于成立时间的原因而不能提供完整的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组成审计报告的内容。
*8.信誉要求
*8.1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8.2 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因涉嫌犯罪被办案机关立案追查、审查起诉、被法院判决有罪;在和招标人历史合同履约中存在因商业欺诈、产品质量问题等实质性侵害招标人权益的行为;被国家、招标人及其上级部门明文规定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
若投标人近三年在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地方政府以及分公司质量监督检查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事故,其投标资格将被否决。
*8.3 投标人在开标当日不得在存在以下情形:
(1)投标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开标当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4)被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列入“三商”黑名单。
*8.4 投标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情形。
8.3条约定要求以开标当日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招标专业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资质、资格强制要求的政府发证机关官方网站方式核查投标人信誉及所提供的证书、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投标人有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异常、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
*9.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应用于石油钻完井工程)近2年(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每个标包累计数量应大于等于200吨。提供此业绩的合同(或框架协议和基于此框架协议的订单)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扫描件、发票在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的查验截图,并提供用户的联系方式。(注:以合同(或订单)的签订时间为准,供货业绩累计金额以增值税发票金额为准)。
如果投标人不满足资格条件任一“*”条款将被视为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其投标将被否决。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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