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五大污水处理系统“一厂一策”提质增效工程—2025年市本级第一批项目—串湖及北郊污水处理厂水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正式用电工程监理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项目编号:ZWHY2025-0717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市五大污水处理系统“一厂一策”提质增效工程已由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长发改审批字〔2023〕219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长春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专项债及企业自筹、市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长春市五大污水处理系统“一厂一策”提质增效工程—2025年市本级第一批项目—串湖及北郊污水处理厂水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正式用电工程监理
项目编号:ZWHY2025-0717
2.2建设规模及内容:1、北郊中水提升泵站工程,此项目为双电源,实施配电室设备安装、既有变压器及相关高压柜设备改造等概算及初步设计所涉及的建设内容。
2、串湖中水提升泵站工程,此项目为双电源,实施配电室设备安装、新建2台10kV-1000KVA变压器及相关高压柜设备、主电源电缆线路及备用电源电缆线路等概算及初步设计所涉及的建设内容。
2.3建设地点:长春市。
2.4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全部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监理。
2.5监理服务期:中标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保修期结束为止。(如果施工工期延长,则监理服务期相应顺延,但监理费不再增加)。
2.6监理服务质量:本工程监理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吉林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3.1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的营业执照,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至少有一项类似项目监理业绩。
3.2监理人员基本要求应满足:
投标人应具备项目总监: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电力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为本单位在职人员,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及返聘证明。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更换,且无在监工程。
其他监理人员要求:监理工程师2人(具备电力工程相关专业),监理员1人。
注:监理人员具体要求:监理机构人员资格条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即可担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提供电力相关专业职称证书和企业对其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证明或者承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即可担任监理员(监理员提供学历证明和企业对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证明或者承诺)。
3.3 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
①2022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2022年—2024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②2025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
注:如投标人在2025年1月1日后成立的,只提供成立之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即可。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执行《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吉建质〔2022〕5号)文件要求,信用评价为D级监理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3.6 信誉要求: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8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3.9投标申请人的信息核查:对投标企业有以行贿谋取中标、相互串通投标和以他人名义投标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一经发现,依法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相应处罚,并将其计入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列入黑名单。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若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中标候选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进行处理。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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