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口腔医院 天津市口腔医院中心实验室科研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TJSKQYY-2025-ZF-010)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市口腔医院 天津市口腔医院中心实验室科研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TJSKQYY-2025-ZF-010)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1日 发布来源:天津市口腔医院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JSKQYY-2025-ZF-010
项目名称:天津市口腔医院中心实验室科研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087.0万元
最高限价:1087.0万元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货到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安装完成:货到之日起5日内(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本项目Micro CT、冷冻切片机、细胞力学加载系统允许进口产品投标,同时也接受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激光共聚焦显微镜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查询截止时间为项目评审结束时间之前“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1)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一类产品的,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2)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二类或第三类产品的,提供有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2.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经销商:(1)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一类产品的,无须提供任何资质;(2)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二类产品的,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的除外);(3)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三类产品的,提供有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公章。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3.供应商须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声明或2024年度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税务机关出具)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书面声明原件。5.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标截止时间前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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