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陆港集散分拨物流中心项目(综合物流枢纽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银川陆港集散分拨物流中心项目(综合物流枢纽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项目代码:2501-640902-180-01-589737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银行贷款80%,企业自筹20%,招标人为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宁夏恒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项目总占地 309.99 亩,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用地 141.57 亩, 二期计划用地 168.42 亩。本项目为一期项目,计划 2025 年至 2026年实施完成,二期项目另行组织实施。本项目总建筑面积 29821.04 ㎡,主要建设 1#低温仓库、2#常温仓库、3#常温仓库、1#重卡换电站、2#重卡换电站、物流服务用房、车辆检测维修车间、消防水泵房以及大门、围墙、道路、停车场、绿化等总平工程,购置电重卡 50 辆、充电桩、低温仓储等设施设备。
2.2建设地点:项目位于银川综合保税区内。
2.3招标范围:该项目为银川陆港集散分拨物流中心项目(综合物流枢纽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标准等完成本项目的设计、项目所需的所有设备材料(包括软硬件)采购及项目施工,具体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依据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实施性规划设计方案,并在设计限额内进行初设施工图设计。包括所有室内、外建筑(含基础装修)、结构、给排水(含自来水、消防给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等全部)、暖通(含采暖、通风、排烟等全部)、电气专业、智能化专业、光伏专业、消防专业、景观绿化、室外道路及附属工程设计,直至项目验收完毕,并符合报审要求。在设计过程中、工程实施过程中及完工后应实时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及根据甲方要求所提供的双方认为可行的其它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各阶段评审、配合图纸审查、图纸审查费、竣工图绘制、施工过程中技术服务等),同时提供BIM设计文件。
(2)采购:承包范围内的材料(部分设备)采购、运输、保管等,不包含电重卡、充电桩、换电站及冷库设备等;
(3)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建安工程施工(含甲供设备安装)、管理、组织、协调协同、各类验收、交付、保修、后期维护等工程总承包的施工和管理,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具体内容详见《发包人要求》。
2.4计划工期:工期30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15日历天;施工工期285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25年10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6年8月16日,具体开竣工日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5标段划分:不划分标段。
2.6其他:无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招标项目投标人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并由施工单位牵头。
(1)设计资质: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类别、等级);
(2)施工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资质类别、等级)。
3.2 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如为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须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本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施工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③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④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并将联合体对内、对外的权利、责任、配合、管理等进行进一步明确并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附件。
⑤联合体各方应共同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款的支付;
⑥最多接受两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3.4 其他要求
(1)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投标单位廉洁投标承诺保证书;
(2)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申请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此次投标。(以开标当日查询结果为准,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评标系统”查询并保留网络截图)。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单位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最高行政官员、执行事务合伙人,以评审日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结果为准;
②控股关系是指出资比例在50%及以上,或者出资比例不足50%,但享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控制权的投资方,以评审日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结果为准;
③管理关系单位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单位。
(4)依据宁建(建)发【2019】29号文件规定,各投标单位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投标单位近一年(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至开标时间)无行贿犯罪记录方可参与投标。
(5)因违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除宁夏建筑市场以及限制在宁从事建筑资格的企业及高级工程师证、建造师、建筑师等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如有以上情况弄虚作假投标者,一经发现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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