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东一水厂污泥处理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宁东一水厂污泥处理项目已由灵武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506-640181-99-01-522860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宁夏宁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宁夏宁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宁夏星火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EPC)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新建脱水机房及堆棚一座,并配套安装对应的设备、电气及自动化系统。
2.2 建设地点:银川市灵武市宁东镇。
2.3 招标范围:施工图设计、设计及图纸审查阶段的BIM设计、安全设计专篇,材料及设备采购调试、工程施工、厂区绿化、验收和交付,负责组织该项目审定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建筑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安装工程施工、全部设备及材料采购,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招标人使用及保修期服务,对总承包范围内设计及施工的质量和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并提供技术服务;设计范围内所涉及的污水厂土建安装工程、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自动化、设备单机及联动调试、联合试运转、工艺研究、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编制,竣工验收等,工程保修期内缺陷修复培训调试,联合试运转。
备注:发包人仅承担两个月联合试运转费用中的药剂费。
2.4 计划工期:总承包计划工期:280日历天;(实际开竣工日期以合同签订为准)
2.5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一个标段。
2.6 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EPC)工程总承包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1)设计资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资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 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要求:须具备相应市政公用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市政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②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③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④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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