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724]FJCT[GK]2025006
项目名称:松溪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智慧福文化体验馆(大布)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190,000.00元
采购包1(松溪县松溪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智慧福文化体验馆(大布)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2,19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2,19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允许进口 | 简要需求或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1-1 | A02019900-其他信息化设备 | 松溪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智慧福文化体验馆(大布)项目 | 1(项) | 否 | 通过智慧大屏、投影设备等智能化设备、文创品、展陈改造与景观提升等,呈现“松溪在地文化”、提升“福”文化的感染力。以数字科技应用为主要手段,深度融合松溪非遗文化,为智慧福文化体验馆“画龙点睛”,补足最后的创新型、数字化内容体验板块,打造“可触摸、可参与、可带走”的互动中心。具详见采购文件。 | 2,190,000.00 | 工业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安装调试交付使用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1、本项目允许具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投标人以分支机构名义参与本项目投标,上述投标人以分支机构名义参与投标则需额外提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未提供则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实质性,另投标人非分支机构的,则本条款默认通过。;(3)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若属于财库[2019]19号文所附品目清单中强制节能产品须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4)(1)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本项目以采用合同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预留比例:投标人所投采购标的制造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价的4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价的24%。投标人应满足下列(1)或(2)任意一项的条件:(1)投标人提供的货物若全部属于中小微型企业制造,投标时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范本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即货物由中/小/微型企业制造。 (2)若投标人以分包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须同时提供: ①分包意向协议②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范本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即货物由中/小/微型企业制造。(3)本项目属性为货物类,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4)本合同包采购多种货物,投标人应逐一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对应货物制造商的相关数据。 (5)本项目投标人特定条件中“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内容为系统自动生成,关于中小企业采购的相关要求以本条款为准。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本项目招标文件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本项目
节能产品:用于(采购包1),按照《南平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的通知》要求(南财采[2024]3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及《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采购包1),按照《南平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的通知》要求(南财采[2024]3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及《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