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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通辽市奈曼旗教来河道力歹枢纽河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标段

通辽市奈曼旗教来河道力歹枢纽河段防洪治理工程

项目管理服务标段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F1500002025071201001003

项目所在地区:通辽市奈曼旗

项目类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内容:水利工程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通辽市奈曼旗教来河道力歹枢纽河段防洪治理工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水建〔2023〕223号批准建设,初步设计成果已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人为通辽市教来河防洪及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管理处,资金来自中央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项目管理服务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通辽市奈曼旗

2.2 建设规模:教来河道力歹枢纽河段和教来河故道奈曼旗段,治理河长50.8km。教来河道力歹枢纽河段和教来河故道奈曼旗段,综合治理河长50.8km。其中:道力歹枢纽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拦河坝相应建筑物级别为3级;道力歹枢纽上游右岸堤防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堤防建筑物级别为4级;道力歹枢纽下游左岸堤防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堤防建筑物级别为3级。

2.3 招标内容:

2.3.1 项目概况:教来河为西辽河一级支流,发源于赤峰市敖汉旗金厂沟梁镇四六地村,从西南流向东北,流经赤峰市敖汉旗、通辽市奈曼旗、开鲁县、科尔沁区、科左中旗,在科左中旗姜家窝堡汇入西辽河,流域面积17620km2,河长519km(通辽市394km、赤峰市125km)。

2.3.2 工程建设内容:本项目主要批复内容为加高培厚道力歹枢纽库区拦河坝4.1km, 新建护坡7.10km,新建坝顶防汛道路7.1km;新建道力歹枢纽下游左岸堤防0.61km、堤防护坡0.61km, 加培左岸堤防11.10km、 新建堤防护坡11.10km;加培道力歹枢纽上游右岸堤防3.57km;教来河故道清淤疏浚32km,新建农桥1座,新建过水路面10个;新建上堤辅道11处等。

2.4招标范围:通辽市奈曼旗教来河道力歹枢纽河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征占地实施及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开展法人机构制度建立与完善、全过程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安全、合同履约等日常管理、项目收尾、阶段验收工作管理、配合迎检等事务性管理、施工图审查、造价控制、平行检测等工作,具体详见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2.5 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8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9月30日,总工期396日历天。工期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2.6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为止。

2.7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项目管理服务质量为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资金使用规范,力争各级优质工程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工程咨询企业备案,且备案的服务范围包含水利水电全过程工程咨询。

(2)投标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含)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水库枢纽及河道整治)专业乙级(含)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及工程测量)乙级(含)以上资质。

3.2 人员要求:

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人员至少应包括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质量、安全生产、进度等现场管理人员7人以上、造价管理人员1人以上,档案管理1人以上。(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人员应按照招标人工作需要,具备长期驻场条件)。

(1)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2)造价管理人员要求:拟派造价管理人员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专业)执业资格。

所有人员要求提供本年度投标月之前不少于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及本人劳动合同。

3.3 财务要求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需同时满足):

近年(2022年~2024年)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正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则从成立之年起计。

3.4 誉要求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需同时满足):

(1)投标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显示近三年内没有被依法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3.5 其他要求

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单位最多限定2个单位,牵头单位应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含)以上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水库枢纽及河道整治)专业乙级(含)以上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及工程测量)乙级(含)以上资质。且项目负责人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委派。

同时,联合体还应遵守以下规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组成单位不超过两家,须提供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标段中投标。出现此情况者,其个体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均将被拒绝。

(3)不允许存在有子母关系的企业,作为不同联合体参与投标。

(4)联合体投标的,成员单位应提前沟通协商资金拨付问题。招标人默认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同意招标人将与本项目有关的价款拨付至牵头方。如需分别支付至不同单位,投标人中标后应向招标人出具书面材料,明确联合体各单位承担任务情况及资金拨付具体要求。如出现联合体成员内部资金拨付及分配等问题,招标人概不负责。

(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6)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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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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