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竞价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11-25J6-FG0334
一、采购条件
因中国电建水电十一局安装分局郑州航空港区光伏发电项目(第二批次)工程总承包(EPC)项目需要,我司拟采用公开竞价采购方式进行下列货物的批量采购,请按以下要求于2025年11月21日(星期五)上午10:00前将报价文件以PDF格式文件通过中国电建阳光采购网(http://bid.powerchina.cn)上传递交。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郑州航空港区光伏发电项目位于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内,主要内容为在郑州航空港区范围内利用工商业、仓储物流、公共机构、公共建筑及公共基础设施等建筑屋顶和闲置资源建设光伏项目,装机规模约325MW。
2、采购范围:商品混凝土
3、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质量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商品混凝土 |
C10 |
符合图纸及国家标准、相关规范要求 |
m³ |
2 |
|
2 |
商品混凝土 |
C20 |
符合图纸及国家标准、相关规范要求 |
m³ |
223 |
|
3 |
商品混凝土 |
C30 |
符合图纸及国家标准、相关规范要求 |
m³ |
15397 |
|
4 |
商品混凝土 |
C40 |
符合图纸及国家标准、相关规范要求 |
m³ |
500 |
|
合计 |
m³ |
16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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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采购数量为暂估数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量以实际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规格和数量为准,若因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实际供货数量与竞标数量发生偏差时,投标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为生产厂家,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取得检验检测合格证书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2、供应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到后根据我公司所要发票时间给予提供。
3、供应商应具有近3年(2022-2024)包含且不低于本次采购货物并满足技术要求的相关供货业绩不少于3个(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4、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应具有良好的综合信用。提供2022年到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5、供应商必须提供货物的参数、产品性能、制造标准、售后服务方案、履约能力及交货进度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承诺及与此次采购货物相符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产品取得证书”或“检验报告”应提供国家授权、许可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鉴定报告复印件。国家规定需要生产许可产品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四、采购要求
1、本次竞价为整体采购,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及总价、产品的详细配置参数,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装卸、泵送、售后服务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2、交货期:暂定11月。实际根据项目需求分批发货,以排产通知函为准。
3、交货地点: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航空港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光伏发电项目”工地现场。
4、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
卖方保证货物在发货前经过严格测试,保证货物是全新的,质量、规格和技术要求符合该产品国家、行业及卖方企业标准(所有标准都有可能被修订,均以发布执行的最新版本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1基本要求
4.1.1强度等级 :所需混凝土的抗压强度等级 C10、C20、C30、C40。
4.1.2坍落度:180±20mm。
4.1.3耐久性 :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4.1.4凝结时间 :根据施工阶段需要,满足初凝和终凝时间的具体要求。
4.1.5质量资料要求:生产单位须按需方的实际浇筑部位向需方提供相应的混凝土技术质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强度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并按需方要求及时提供原材复试报告及合格证等。
4.2粗细骨料要求
4.2.1为保证混凝土的内在质量,需对组成材料提出严格要求。
4.2.2水泥 :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并明确品牌及强度等级。
4.2.3细骨料(砂) :要求质地坚硬、洁净,其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等指标需满足相关标准。
4.2.4粗骨料(石子/碎石) :要求级配合理、粒形良好、质地均匀,需检验颗粒级配、针片状含量、压碎值等指标,检验结果满足设计及使用要求。
4.2.5矿物掺合料 :如粉煤灰、矿渣粉、硅灰等,需明确其种类、等级及掺量要求,并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2.6外加剂 :根据需要添加减水剂、引气剂、缓凝剂、膨胀剂等,需明确其种类、性能指标及掺量,并符合相关标准。
4.2.7拌和用水 :水质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的规定。
4.3配合比与生产控制
4.3.1确保混凝土性能稳定且满足设计要求。
4.3.2配合比设计 :由生产单位根据设计要求进行试配,确定最终的生产配合比,并需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审核确认后执行。
4.3.3生产过程控制 :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配合比进行生产,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同时,应对生产过程中的计量设备精度、搅拌时间等进行严格控制。
4.4出厂、运输与交货检验
4.4.1保证产品出厂合格并在交付时性能完好。
4.4.2出厂检验 :生产单位应对出厂的每一批次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等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和合格证。
4.4.3运输管理 :运输过程中,搅拌车罐体应保持慢速搅动,防止混凝土离析和坍落度损失。运输时间应严格控制,避免因凝结或过热影响性能。
4.4.4交货检验 :混凝土到达施工现场后,需在监理见证下进行交货验收,核对发货单信息,并按规定随机取样制作试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4.5其他特殊要求
4.5.1季节性施工 :针对夏季高温或冬季低温,需制定专门的生产和施工技术保障措施。
5、质保期: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6个月,质保期内合同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维修或更换货物后,质保期顺延6个月。
6、成交确定原则: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优。
7、计量和结算要求:
按照现场验收数量计量
混凝土现场验收采取过磅验收,应将磅单显示的重量在供方发货单上列明,并由买方监磅人员和施工现场专人签收,作为结算依据留存。
抽检过磅验收
抽查时磅单显示的重量除以该型号混凝土的表观密度(根据试验定期实测),换算出该抽查批次混凝土的实际混凝土方量;根据每批次实际方量的偏差情况对当期供应混凝土的总量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后的数量进行计量结算。
具体抽查及验收方法如下:
每个仓号均应抽查且抽查方量占比不得低于该仓号总方量的30%,同时每个仓号抽查车辆数量不得少于3车(仓号总方量不足3车的应全部过磅),取平均值。
若在抽查中发现卖方存在负偏差超过允许误差1%,但不超过2%时,则该结算期内卖方所供混凝土的数量,均按本结算期内所有抽查批次中的最低值进行统计结算;若在抽查中发现卖方存在负偏差超过2%时,则该结算期内卖方所供混凝土的数量,均按本结算期内所有抽查批次中的最低值进行统计结算,并就负偏差超过2%的该批混凝土对卖方处以200元/方的罚款,卖方须在5日内提出整改方案报买方同意后实施,否则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买卖双方对地磅磅单数量有争议的,均可选择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地磅进行复磅,最终过磅数量以复磅磅单数量为准。
8、付款方式及发票:
(1)付款方式:
①按月结算。每月1日卖方凭买方授权的现场验收人员签收的收货凭证或双方最终确定的图纸量,并经抽检取样合格的产品数量与买方物资设备部门核对本结算周期的结算量,物资设备部门按照上述计量方式复核后确定的结算数量进行结算。
②买方于办理结算后向卖方支付本期结算款的80%,于结算后的第3个月向卖方支付本期结算款的17%,以此类推。剩余3%结算款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验收合格后45天内,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保修费用后一次性支付。
③买方支付货款前,卖方先行提供本次支付金额同等金额的收据。
(2)发票:
①卖方向买方提供适用税率为13%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先票后款,四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并按实际提供产品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因卖方发票填写有误,造成买方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卖方全额进行赔偿。
②卖方未能按买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20%的违约金。
如遇发票审核不合格或收据提供不及时,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且买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卖方须确保所提供的发票及收据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税务相关规定。
9、货款支付:通过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供应链产品等方式进行支付,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供应链产品支付,周期为半年/一年期,卖方承担买方非银行转账支付业务的手续费及票据贴息费用。
10、响应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11、响应人如有不良行为记录且未按要求内容和格式提供报价、商务及技术文件,采购人有权拒绝其投标响应。
12、成交确定原则: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优。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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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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