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05-25J6-FG0121
一、采购条件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一公司合肥水源所需水质自动监测站设备1套,资金来源已落实。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合肥水源工程位于江淮沟通段的淠河总干渠渡槽北侧,江淮沟通段渠道右岸桩号47+195处,进口距离蜀山枢纽约16.1km、距离瓦埠湖约40.3km,出口位于淠河总干渠桩号90+255处,下游距离新民坝约14.1km,上游距潜南干渠进口约8.6km、距罗管闸约47.1km,输水线路长0.81km。该站设计流量40m³/s。合肥水源工程由公司和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中标,项目实际中标合同金额约为13584.85万元。主要施工任务为泵站主体,上部房建、管理房以及外部箱涵。根据联合体分工,项目主要是上部房建、管理用房以及箱涵施工。
2、采购范围: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合肥水源项目部所需水质自动监测站设备1套。
3、采购数量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一 |
水质监测设备工程(含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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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五参数水质自动分析仪 |
台 |
1 |
包含水温、pH、电导率、浊度 |
2 |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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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 |
台 |
1 |
|
4 |
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分析仪 |
台 |
1 |
|
5 |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 |
台 |
1 |
|
6 |
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 |
台 |
1 |
|
7 |
综合毒性自动分析仪 |
台 |
1 |
发光细菌法 |
8 |
采水单元 |
套 |
1 |
|
9 |
配水及预处理单元 |
套 |
1 |
|
10 |
控制与数据采集与传输单元 |
套 |
1 |
|
11 |
质控单元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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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留样单元 |
套 |
1 |
|
13 |
辅助单元 |
套 |
1 |
|
14 |
冷藏柜(130L双温区) |
台 |
1 |
包含 UPS、稳压电源、废液收集系统、自动灭火装置、防雷单元、温度控制 系统(空调)、试剂保存装置和监控系统等 |
15 |
标准试验台(3000*750*800mm)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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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数据传输加密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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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运行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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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质自动监测站 |
年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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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采购数量仅为估算量,最终采购数量以实际工程需求为准。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实际采购数量减少时,采购人不对响应人进行任何补偿。
4、交货时间:交货时间为中标通知书下发并签订采购合同后,根据采购人下达实际需求计划30天内全部货物及安装人员到达交货安装地点。(各响应人结合自身情况自行提供最短的交货时间)。
5、交货地点: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引江济淮二期工程合肥水源项目指定地点。
6、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6.1质量标准
投标人保证货物在装箱发货前经过严格测试,保证该批水质自动监测站设备及配套设施是全新的,产品质量、规格参数和技术要求满足需方要求,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6.2技术参数要求详见第七章技术参数。
6.3质保期:设备整机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12个月。质保期间如若发生因厂家设计、制造等原因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响应人应积极服务并免费维修更换配件,同时保证长期跟踪技术支持和服务。
6.4售后服务:响应人需书面承诺货物为全新正品,不得提供水货、次货、翻新设备等劣质产品,否则一经发现,响应人将承担产品报价总额3倍的罚款。
7、质保期: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设备的质保期为12个月,质保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
8、验收:合同设备试运行和验收,根据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规程、规范进行。所有的合同设备都应达到技术规范书要求的性能指标要求。双方可签署合同设备的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书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9、投标人提供给买方的合同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保证书及相关报告。资料中应包含投标人提供的所有的材料、设备、半成品,以本技术规范书的清单为准,各材料、设备、半成品均需提供技术规范书所要求的各项资料,包含不限于:
①产品合格证;
②质量证明书;
③产品使用说明书;
④设备相关外形、原理、电气等图纸;
⑤产品出厂实验报告;
⑥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等;
⑦产品安装维护说明等。
10、设备监造
10.1招标人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投标人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招标人应将为此目的而派遣的代表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10.2投标人应积极配合招标人的监造工作,并指定1名代表负责监造联系工作,及时向监造人员提供监造工作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此):
a)重要的原材料的物理、化学特性和型号及必要的工厂检验报告;
b)重要外协零部件和附件的验收试验报告及重要零部件和附件的全部出厂例行试验报告;
c)设备出厂试验方案、试验报告、半成品试验报告;
d)型式试验报告;
e)产品改进和完善的技术报告;
f)设备的生产进度表;
g)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备忘录;
h)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有关设备质量和进度变更的文件。
10.3设备的监造范围、监造方式、监造内容等监造具体内容由招标人及其派遣的监造人员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统一下发的设备监造大纲最终确定。
10.4 监造人员有权到生产合同设备的车间和部门了解生产信息,并提出监造中发现的问题(如有)。
10.5投标人应在开始进行工厂试验前2周,通知招标人及监造人员其试验方案(包括日程安排)。根据这个试验方案,招标人有权确定需要进行见证的试验项目,并将在接到投标人关于试验和检验的日程安排通知后1周内通知投标人。然后招标人将派出技术人员前往投标人和(或)其制造商生产现场,以观察和了解该合同设备工厂试验的情况及其运输包装的情况。若发现任一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不满足要求,招标人代表有权发表意见,投标人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待运合同设备的质量,见证检验程序由双方代表共同协商决定。
10.6若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上述试验,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关于不派员到投标人和(或)其分包商工厂的通知后,或招标人未按时派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检验。
10.7监造人员将不签署任何质量证明文件,招标人人员参加工厂检验既不能解除投标人按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也不替代到货后招标人的检验。
10.8招标人有合同货物运到招标人目的地以后进行检验、试验和拒收(如果必要时)的权利,投标人不得因该货物在原产地发运以前已经由招标人或其代表进行过监造和检验并已通过作为理由而进行限制。
10.9招标人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投标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目的地后招标人对其进行的检验。
11、技术服务
11.1技术服务一般要求如下:
a)投标人应指定一名工地代表,配合招标人及安装承包商之间的工作。投标人应指派合格的有经验的安装监督人员和试验工程师,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现场试验等进行技术指导。投标人指导人员应对所有安装工作的正确性负责,除非安装承包商的工作未按照投标人指导人员的意见执行,此时,投标人指导人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此情况通知招标人。
b)投标人在设备安装前及时向招标人提供技术服务计划,包括服务内容、日程、工作人员、天数等。买、卖双方据此共同确认一份详尽的安装工序和时间表,作为投标人指导安装的依据,并列出安装承包商应提供的人员和工具的类型及数量。
c)买卖双方应根据工地施工的实际工作进展,通过协商决定投标人技术人员的专业、人员数量、在工地服务的持续时间以及到达和离开工地的日期。
11.2双方任务和责任如下:
a)投标人指定的工地代表,应在合同范围内全面与招标人工地代表充分合作与协商,以解决合同有关的技术和工作问题。双方的工地代表未经双方授权无权变更和修改合同。
b)投标人技术人员代表投标人完成合同规定有关设备的技术服务,指导、监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试验。
c)投标人技术人员应对招标人人员详细地解释技术文件、图纸、运行和维护手册、设备特性、分析方法和有关的注意事项等,以及解答和解决招标人在合同范围内提出的技术问题。
d)投标人技术人员有义务协助招标人在现场对运行和维护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e)投标人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应是正确的,如因错误指导而引起设备和材料的损坏,投标人应负责修复、更换和(或)补充,其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该费用中还包括进行修补期间所发生的服务费。招标人的有关技术人员应尊重投标人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
f)投标人代表应尊重招标人工地代表,充分理解招标人对安装、调试工作提出的技术和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设备的安装、调试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质量。如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安装或试验工作拖期,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的安装监督人员或试验工程师继续留在工地服务,且费用由投标人自理。如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安装或试验拖期,招标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投标人的安装监督人员或试验工程师继续留在工地服务,并承担有关费用。
g)投标人应将技术服务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2、其他要求:技术参数详见第七章
13、响应保证金:
本次竞价需缴纳保证金2万元。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汇款方式,响应人报名成功后,系统将自动分配保证金打款账号,响应人可在获取文件处获取账号信息,响应人应在汇款备注中详细注明竞价项目名称及编号,响应保证金统一由采购平台收取到统一账户。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响应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3.1 响应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与安全体系认证证书,且国家统一认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与投标设备相同或同类产品的型式试验、产品检测报告。
3.2 响应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代理商必须出具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书,应提供3.1条生产厂家对应要求的证明文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3 响应人应具有类似工程同类产品的水质检测设备供货业绩,提供2022年1月1日至今的供货合同不少于1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需提供供货合同等证明资料,提供合同应明确显示合同金额、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日期、货物名称型号及关键技术参数等信息)。
3.4 响应人应具有良好商业与社会信誉,不存在下列行为:
1 |
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黑名单。 |
2 |
被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企业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3 |
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4 |
被列入国家应急管理部(查询网址为:https://www.mem.gov.cn/fw/cxfw/xycx/)认定的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
上表中所列入1~4项失信黑名单相关行为要求响应人提供查询截图
3.5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报价(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可同时参与报价)。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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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