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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水电九局瓮福江山花苑(瓮福)EPC总承包项目商品混凝土采购项目公开询比采购公告

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09-25J5-FG0078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利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水利水利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与招标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以公开询比采购方式采购商品混凝土材料,计划使用项目工程款资金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瓮福江山花苑(瓮福)EPC项目,建设5栋二室两厅一卫职工宿舍及2栋一室一卫单身公寓,其中:职工宿舍按9层建设,公寓按1+9层建设。公寓360套(30㎡/套),两室两厅一卫住宅180套(80㎡/套),共720间。总建筑面积约43521.96㎡,地上建筑面积35476㎡,地下建筑面积约8045.96㎡(按100㎡/0.7设置车位,共248个车位)。

2、采购范围:商品混凝土。

3、采购数量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商品混凝土

C20

立方米

2893.67

2

商品混凝土

C25

立方米

1012.68

3

商品混凝土

C30

立方米

14845.49

4

商品混凝土

C35

立方米

2851.56

5

商品混凝土

C40

立方米

364.30

6

商品混凝土

C45

立方米

364.30

7

商品混凝土

C50

立方米

364.30

8

商品混凝土

C55

立方米

342.72

合计

立方米

23039.02

注明:以上采购数量为暂定数量,仅供报价参考。最终结算以实际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品牌、规格和数量为准,若因建设方投资计划、施工图、征地拆迁、设计变更、政府行政调节等原因,致使工程量或供货品种、供货时间发生较大规模改变,采购量及采购品种相应调整,供应商应予以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4、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按买方要求及施工进度分批次进货。

5、交货地点:瓮福江山花苑项目施工现场(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城飞练湖湿地公园旁)。

6、质量要求

6.1满足《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标准要求。

6.2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23)、《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200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17)的要求。

6.3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满足《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

6.4强度试验结果评定以《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为准。

6.5混凝土泵送满足《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2011)要求。

6.6以上所有标准都有可能被修订,如已修订,均以最新发布的标准为准。

7、原材料要求

7.1卖方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要求采购选用原材料,并自行抽样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卖方混凝土拌合站必须配备氯离子含量快速测定仪,对堆场砂石骨料和进场砂石骨料及时抽检,同时对水泥、粉煤灰及外加剂进行复检,检测质量合格后方能使用,禁止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进场。

7.2卖方须保持完整的混凝土生产记录、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等资料,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买方代表对搅拌站的现场检查(包括对原材料的抽检和生产过程的监控及抽检,并检查其内业资料是否与产品相对应),卖方对此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推辞。

7.3卖方必须严格按照国标配合比进行混凝土拌制,最终以试验室检测报告为准, 如不满足检测报告中施工配合比条件,则卖方需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4混凝土在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供应连续不间断,因卖方供应不及时所造成的产品质量缺陷、人工、设备等经济损失,由卖方全部承担。

7.5卖方必须定期对计量系统进行检测、校验,保证设备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精度符合标准要求。

7.6为保证混凝土质量,批次浇筑方量超过100 m³以上的普通混凝土或重要部位的混凝土,卖方须派试验人员到买方现场进行指导和质量监控;批次浇筑方量超过100 m³ 以上大方量混凝土,卖方需派调度人员到场协调供应,以保证搅拌、运输、卸料等供应各环节协调一致。

7.7卖方提供的所有商品混凝土均应按有关技术要求规定进行保护,应根据气候 条件、路况、行驶时间等情况,做好预判工作,确保混凝土安全、保质送达买方指定地 点。卖方保证混凝土在使用前经过严格测试,保证质量、规格和技术要求符合该产品行 业标准。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卖方严格按照三包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8、付款方式

8.1货款的结算:每月16日买卖双方核对当月供货进行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卖方凭买方授权的现场验收人员签收的《收货凭证》和《收货清单》,以检验合格的数量为结算数量,于买方设备物资部处办理本期《材料结算单》,卖方依据结算单中的数量金额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月19日前交由物资部办理挂账。

8.2付款比例及支付方式:先货后款,按月结算。结算时段为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开具发票后次月支付上月货款的70%,第6个月后支付上个月结算货款的70%以及第一个月的余款27%,依次类推。每期3%货款作为质保金在全部主体封顶1年后,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保修费用后,不计利息一次性支付完毕。

8.3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结算、后开票、再付款”的原则,买方支付前,卖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结算金额向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卖方发票后,按公司规定挂账走流程,待流程走完后向卖方付款。

8.4卖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卖方提供虚假或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买方有权拒收或退回,卖方应负责无偿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造成买方无法及时认证税款等情形的,卖方需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8.5支付方式:通过银行电汇、转账支票、电建融信(账期不超出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进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贴现费由贴现方承担,非现金支付方式贴息费双方各半。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具有商品混凝土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办理的相关资质文件与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等有效证件。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生产厂家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供应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供应商应具有类似工程的供货业绩,在近2年内的供货合同不少于1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5、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7、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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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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