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标准与要求
(一)劳务派遣服务
1.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单位提供的岗位需求,组织派遣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派遣员工的岗位、人员数量、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期限等信息应详细记录在《派遣员工花名册》中,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供应商应确保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计算与发放符合双方约定。供应商确认派遣员工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每名派遣员工的应当向采购人员工进行常规体检。体检标准由甲方确定,费用由甲方支出。
2.供应商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派遣员工名册,载明派遣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在住址、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截止日期、联系方式等内容;按时为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员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拖欠和克扣派遣员工的工资。所有资料需交采购方一份备案。
3.供应商应依照法律关于工作时间和休假的规定,安排派遣员工的日常工作和休假。采购人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依法安排并支付加班工资。采购人与供应商另行约定的,供应商应予派遣员工签订关于保证采购人用工时间的劳动合同。
4.供应商应组织派遣员工进行遵守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和采购人的规章制度安全教育,保守采购人所有秘密信息,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工作要求,对于劳动纪律和工作流程对派遣员工进行培训和考试。如派遣员工未能通过考核或者采购人对其工作态度进行批评,同时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采购方要求更换员工的岗位,供应商应当立即更换符合采购人工作岗位要求的员工。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5.供应商在向采购人派遣员工时,应向采购人准确提供“求职登记表中相关信息”情况,并对于派遣员工是否适合该工作岗位作出推荐意见。如采购人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派遣员工信息是虚假信息;供应商作出的推荐岗位的推荐意见是不真实的。那么,采购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及采购人员工依据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
6.供应商对派遣员工与采购人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积极协调妥善处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7.服务期限内,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转包给另外的人才服务中介机构或公司。否则,转包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8.采购人每年对派遣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制定考核标准,对表现好的人员进行考核奖励。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需要派遣员工,并配合采购人对派遣员工实施组织管理、岗位调动以及业绩考核,定期对派遣员工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管理,不得克扣和拖欠采购人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
9.供应商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派遣员工在采购人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造成伤、残、亡或职业病等事,工伤事故未处理完毕之前不得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0.供应商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派遣员工在采购人工作期间患病、非因工负伤或女性派遣员工出现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事,在此期间及争议未处理完毕前不得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1.派遣员工若在采购人工作期间接受采购人的出资参加专项培训,在派遣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者供应商的原因调离采购人工作岗位,派遣员工应向采购人赔付由采购人提供的专项培养费用。
12.保持个人卫生,头发梳理整齐,男员工不得留长发、胡须;女员工长发需束起,妆容淡雅;指甲修剪整齐,不得涂有色指甲油或佩戴夸张饰品。
13.严格遵守采购人制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14.在服务区域内保持举止文明,不得大声喧哗、追逐打闹、扎堆聊天;工作期间禁止玩手机、看电视、吃零食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15.与采购人交流时使用文明用语,态度热情、耐心,不得与采购人发生争执或冲突;遇到意见分歧时,应冷静解释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协调。
16.劳务派遣员工须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采购人内部信息、文件资料、商业机密等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用于任何非工作用途,离职后仍需履行保密责任。
17.严禁在工作前4小时内饮酒,上岗前接受酒精检测,如检测超标一律禁止进入工作区域,按旷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18.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确需短暂离岗时需向项目经理及采购人报备去向及返回时间;因脱岗导致服务中断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19.劳务派遣员工应树立团队意识,服从工作安排与调配,积极配合其他岗位同事完成工作任务;遇到突发情况或紧急任务时,主动协助处理,确保服务工作高效完成。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采用“1+1模式”,一年合同期满,采购人如无异议,自然顺延合同期限1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相关政策。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及辽宁省财政厅辽财采〔2021〕153号文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2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