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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浙江自贸区公司其他燃料油(轻质燃料油)产品水路运输框架协议

2026年浙江自贸区公司其他燃料油(轻质燃料油)产品水路运输框架协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6-SH07-FW15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6年浙江自贸区公司其他燃料油(轻质燃料油)产品水路运输框架协议招标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项目业主为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基本情况:

浙江自贸区公司的其他燃料油(轻质燃料油)产品通过船舶水路运输至用户指定港口码头卸货。计划运输总量约15万吨。由于受销售量和航线水域及运输距离的影响,本次招标船型载重吨位为2000-6000吨左右。

本项目拟采用社会公开招标方式应用框架协议招标的方法,运输总量最大预计为15万吨,在项目运行周期期间由于资源、市场发生变化,若实际运输总量达不到下限量,招标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按一个标段开展招标,招标2家承运商。

按照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从高到低取前2名确定为中标人,第一名中标标段运量约8.25万吨(总运量的55%),第二名中标标段运量约6.75万吨(总运量的45%)。若中标人少于2家,则标段剩余运量由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以上运量以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和数量为准,预计运量和预估金额仅作为投标人报价参考依据,并不作为本项目的合同履行数量和金额。

若中标人没有足够运力完成按照中标比例分配的运量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执行分配的运量时,则不能完成的部分在本项目其他中标人进行分配。

2.2 招标范围:

燃料油公司销售的其他燃料油(轻质燃料油)产品通过船舶水路运输至指定的港口码头卸货。本项目预计运输总量约15万吨,以实际运输量为准结算,以中标人投标单价结算。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1)负责将其他燃料油(轻质燃料油)产品通过船舶水路运输到指定的港口卸货。

(2)负责其他燃料油(轻质燃料油)产品装卸前后的数、质量计量交接与验收,取样封存,并签收单据。

(3)办理运输过程中的船舶航行签证与船舶保险。

2.3 框架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4 服务质量及要求:

必须确保单船次船舶吨位达到招标人要求,运输途中保持承运货物安全完好无损。未按运输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的,运输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附:损失费用等以招标人及收货方提供相关文件等参考依据测算。)

2.5 项目标段划分:

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航线及最高限价:(单位:万吨、元/吨)

航线

招标运量(暂估)

最高限价

 

东北、华北-秦皇岛

1.5

71

 

东北、华北-大连

3

78

 

东北、华北-青岛

3

91

 

东北、华北-连云港

2.5

98

 

东北、华北-上海、舟山

1

125

 

东北、华北-厦门

0.5

156

 

东北、华北-广州

0.5

196

 

泉州-上海、舟山

1

86

 

泉州-厦门

1

61

 

泉州-广州

1

90

 

合计

15

 

 

 

以上航线中装货港“东北、华北”主要指葫芦岛、锦州、盘锦、鲅鱼圈、天津等港口。

计费依据:以中标人投标单价结算,按实际运输量结算,由招标人支付中标人运输费。上述运输费用为招标人支付的运费,税率9%,其他各类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代理费、加温费、港务费、港口建设费、围油栏费、商检费、空仓费、油污基金、洗舱费、装卸货产生的滞期费、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国家规定的税费等由中标人承担。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具有本项目合同履约能力的运输企业。

3.1.2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有效运输资质,具有有效期内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具备海事部门要求的各项资质(证书详见船舶证书要求)。

取证时间在2021年9月8日前船舶,根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需具备有效期内的以下证书:

(1)《营业执照》(船舶经营人,系指船舶证书上标明的经营人,下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货船适航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6)《船舶舱容检定证书》;

(7)《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8)《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油污险保单》;

(9)《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10)《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11)《船舶年审合格证》;

(12) 船舶检验证书薄中船舶主要项目部分这一页、船舶主要设备一览表、船舶安全附件一览表。

(13)《燃油污染及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

取证时间在2021年9月8日后的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海船应持证书、文书清单的公告》要求,需具备有效期内的以下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船舶舱容检定证书》;

(4)《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

(5)《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油污险保单》;

(6)《船舶安全管理证书》(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7) 《燃油污染及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3.2 财务要求:

需提供近一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新注册未满一年可以不提供)。

3.3 业绩要求:

近两年(202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与本项目同类的运输业绩(需提供承运服务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与发票等业绩证明材料)。【石脑油、馏分油(轻质燃料油)成品油业绩通用】

3.4 信誉要求:

(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近2年内未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安全生产亡人事故,或者10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5)投标人未被列入*集团级三商黑名单(*)或中石油燃料油公司企业级“四商”黑名单。

3.5 船舶要求:

要求投标人投入该项目使用的2000-6000吨自有船舶2艘及以上,其中至少有1艘载重吨在2000-4500吨的,投入船舶为船龄不高于20年(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双底双壳的船舶。

自有船舶:投标人为运输船营运证载明的“船舶经营人”。

3.6 联合体要求:

不接受联合体,不接受代理商。

3.7分包要求

不允许分包。

3.8其他要求:

  1. 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投标人须承诺:若就本次招标事项向招标机构提出异议并收到正式答复后,对已查明的事实不接受,且无新的事实证据重复提出异议或升级异议,最终答复结果与原答复一致、未改变实质结论的,前述行为将被认定为不当异议。异议事项处理完毕后,投标人接受招标机构提请招标管理部门,遵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工程物装〔2024〕65号)相关规定,将该不当异议行为纳入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并予以惩戒。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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