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HNZB2025-11-3-283)
项目所在地区:西藏自治区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雅江公司2026-2028年度综合法律服务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西藏雅鲁藏布江水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点:四川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等(非诉专项服务和诉讼仲裁代理服务不限地区地点)
2.2 规 模:华能西藏雅鲁藏布江水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是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2007年在拉萨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85亿余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电力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销售;与电力相关的咨询服务、技术服务;与电力相关的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电力购销及电力贸易;租赁;从事信息、交通运输、环保相关产业及产品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和销售;热力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销售。截至2025年8月底,公司职工总数379人,内设部门13个(办公室、规划发展部、基本建设部、安全监察与环境保护部、生产管理部、科技信息部、计划部、财务与预算部、市场营销部、人力资源部、党建工作部(工会办公室)、纪律检查部、审计部),下辖19家基层企业,其中实体化运作5家基层单位和1家直属单位,分别是藏木水电厂、加查水电厂、街需分公司、销售公司、新能源分公司和集控中心。累计在藏完成投资312.17亿元,资产总额159亿元,运营装机154.14万千瓦(水电87万千瓦、光伏67.14万千瓦),约占西藏全区装机容量的16.24%,在建装机68万千瓦(水电60万千瓦、风电8万千瓦),投产以来累计发电超280亿千瓦时,累计上缴税费超7.8亿元。
2.3 标段划分: 1个标段
2.4 服务地点:四川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等(非诉专项服务和诉讼仲裁代理服务不限地区地点)
2.5 服 务 期: 2026-2028年(其中:诉讼仲裁代理服务为2027-2028年)
2.6.1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解答各项咨询;为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草拟、审查、修改各类合同文本和其他对内及对外的法律事务文书;参与重大经济项目、重要合同的谈判、协商、签约等;为公司防范法律风险提出建议;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协助招标人建立、健全内部相关规章制度,优化合规管理机制;根据招标人指示,列席、见证招标人召开的重大会议,并就涉法会议事项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就招标人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参与非诉讼谈判、协商、调解;协助招标人所属基层单位处理突发法律纠纷;协助招标人对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包括应招标人要求的法律专题培训讲座;招标人委托的其他日常性法律事务等。
2.6.2驻场律师现场法律服务:按照招标人成都本部作息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提供驻场律师现场值班法律服务。
2.6.3合规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招标人(华能雅江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合规管理手册等基本制度规范;根据华能集团制度体系,并搜集梳理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印发的关于电力行业国有企业管理、运营、监管方面的制度,协助华能雅江公司优化完善内部制度体系,完成“外规”转“内规”;编制华能雅江公司各部门各业务领域合规管理专项操作指引;按照华能雅江公司要求,建立合规管理风险预警、应对、报告、审查、举报问责及评价等运行机制;设计华能雅江公司合规管理会议机制和流程;协助华能雅江公司审查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建立并动态更新华能雅江公司各部门各业务领域合规风险库及底线清单;编制华能雅江公司各部门各业务领域合规风险应对与处置预案;编制华能雅江公司合规管理评价指标体系,配合华能雅江公司组织开展合规评价;明确违规事项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编制合同期内每年的年度合规报告;协助华能雅江公司配合华能集团开展合规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按照华能雅江公司要求,编制合规宣贯材料(如《合规管理问答》等);协助华能雅江公司开展全员特别是重点岗位人员及新入职人员的合规培训;其他华能雅江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与项目相关的合规管理服务和合规管理保障服务。
2.6.4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为华能雅江公司重大生产经营项目(如工程建设、资产收购处置、企业并购重组、融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尽职调查;提供决策所需法律支持;参加商务谈判;协助草拟、审查有关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研究交易模式和交易方案并协助执行;涉法税务筹划等。
2.6.5诉讼仲裁代理服务:代理华能雅江公司(含所属单位)合同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起诉和应诉工作,安排资深律师作为公司代理人参加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协助公司在起诉应诉时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分析案情并研究提出起诉应诉策略方案;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交起诉状答辩状及相关资料,代表公司出庭,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在调解、和解、执行、异议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并按公司要求执行;每一诉讼仲裁程序结束后及时出具阶段性总结报告,提出下一阶段法律意见建议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 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业绩要求: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时具有以下业绩:1、代理1项标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业绩;
代理2项及以上标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非金融诉讼或非金融仲裁案件或代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审或二审的民商类诉讼或最高人民法院一审或二审的民商类仲裁案件业绩;
合规管理服务业绩。
以上业绩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含合同影印件(首页、能反映服务范围、签字盖章页等),每项业绩至少提供一张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项目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2项目成员要求:本项目负责人职级须为高级合伙人及以上,具有10年及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驻场值班律师须为具有5年及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11月14日09时00分起至2025年11月21日23时59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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