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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河渠事务中心洛阳市主城区河道拦蓄工程修复改造Ⅰ期项目勘察设计项目(项目代码:2506-410300-04-01-985316)招标公告
公告内容文档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洛采公开-2025-98
2、项目名称:洛阳市河渠事务中心洛阳市主城区河道拦蓄工程修复改造Ⅰ期项目勘察设计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2,454,825.37元
最高限价:2454825.37元
序号 包号 包名称 包预算(元) 包最高限价(元)
1 洛直工服招标(2025)0042号-1 洛阳市河渠事务中心洛阳市主城区河道拦蓄工程修复改造Ⅰ期项目勘察设计项目 2454825.37 2454825.37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项目名称:洛阳市河渠事务中心洛阳市主城区河道拦蓄工程修复改造Ⅰ期项目勘察设计项目
项目代码:2506-410300-04-01-985316;
5.2、项目编号:洛直工服招标(2025)0042号
政府采购备案编号:洛采公开-2025-98
5.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5.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5、项目建设地点:洛阳市主城区;
5.6、项目概况:本次修复计划共涉及6座橡胶坝,其中洛河5座,分别为:凌波橡胶坝、周山橡胶坝、洛神浦橡胶坝、华林园橡胶坝、同乐园橡胶坝;伊河1座,为伊河二级橡胶坝。本项目建设目标是围绕洛阳市主城区河道拦蓄工程坝袋老化、机电设备损坏、坝前铺盖、消力设施水毁等威胁拦蓄工程运行安全的问题,通过更换坝袋、修复机电设备和铺盖、消力系统等附属设施的措施,实现拦蓄工程正常、安全的运行,恢复拦蓄工程正常蓄水和调节水量的功能,保障城区河道内水体的蓄积、形成周边环境需要的水面面积,并通过水量调节确保下游河道生态流量稳定,最终实现洛阳城市区沿河道滨水环境的水生态安全建设。
5.7、招标范围:洛阳市河渠事务中心洛阳市主城区河道拦蓄工程修复改造Ⅰ期勘察、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设计、现场等其他服务工作。
5.8、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
5.9、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为止。其中勘察设计周期:自签订合同起30日历天提交成果文件。
5.10、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5.11、招标控制价总价:2454825.37元。
其中勘查费: 1152264.97元,控制费率为 2.83 %;设计费: 1302560.40元,控制费率为 3.20 %。
注:招标控制价为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不含等于)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5.12、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6、合同履行期限:同服务期限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支持中小微(监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落实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扶持不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
(2)根据洛财购[2021]4 号文件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投标人,持中标通知书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合同融资。详情请登录洛阳市政府采购网(http://ccgp-henan.gov.cn/luoyang), 进入网站通知公告窗口了解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服务内容。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须在投标文件中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电子章)
3.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须在投标文件中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电子章)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投标文件中须附以上证件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4、投标人及拟投入的主要人员(拟派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信息公开;(以网上公示为准,提供网页截图,截图时间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
3.5、投标人需出具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的承诺书;(投标企业自行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3.6、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2号)文件,投标人须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注: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的招标活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本次采购实行资格后审,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人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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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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