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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高铁南片区城市生态廊道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公告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宜宾市高铁南片区城市生态廊道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宜宾市叙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川投资备【2506-511521-04-01-161334】FGQB-0816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宜宾发展产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宜宾发展产城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宜宾市叙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川投资备【2506-511521-04-01-161334】FGQB-0816 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项目位于宜宾市高铁南片区南区,北临府前路、南临南二十路和南二十一路、东接南丝绸路、西临南二街。
  2.2建设规模:项目涉及7宗公园绿地,建设用地编号为NQ01-12、NQ02-06、NQ05-07、NQ09-01、NQ09-04、NQ05-02、NQ05-04(地块号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图为准)。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587.62亩,总建筑面积约14200㎡,其中地上配套服务驿站建筑面积约6200㎡,地上停车位约360个;地下建筑面积约8000㎡,停车位约200个;新建水系工程面积约26000㎡及配套生态驳岸约4600m;新建城市绿道约4000米及配套人行天桥5座,其中金沙江大道人行桥、外江路人行桥单跨度超过45米(具体指标均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通知书及审核通过的方案为准)。
  2.3招标范围:本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2.4设计工作内容包括:
  包括但不限于园建设计、软景(绿化)设计、配套建筑全专业设计(含车库、人防、内装、幕墙等全专业)、景观构筑物设计、桥梁设计、室外活动场地(含体育及游乐设施)设计、雕塑小品设计、湖区防渗及水生态设计、海绵城市设计、给排水(含与水生态廊道及各地块水系的衔接、与市政管网的衔接)设计、环境照明设计、强弱电及智能化设计、LED显示屏设计、消防设计、室内外标识(含场地精神堡垒)设计、户外家具设计、车位划线及交安设计、室外设施设备美化设计等场地内一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计内容以及与相邻市政道路的统筹设计工作。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
  2.5施工工作内容包括:
  包括但不限于园建工程、软景(绿化)工程、配套建筑及构筑物工程、桥梁工程、室外活动场地(含体育及游乐设施)工程、湖区防渗及水生态工程、海绵城市工程、给排水(含与水生态廊道及各地块水系的衔接、与市政管网的衔接)工程、环境照明工程、强弱电及智能化工程、LED显示屏工程、消防工程、标识(含场地精神堡垒)工程、雕塑小品及户外家具工程、车位划线及交安工程、室外设施设备美化工程等场地内一切与设计相关的内容以及与相邻市政道路的统筹工作。具体施工内容以最终经招标人审核的施工图为准,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2.6计划工期:项目施工工期为10个月,计划于2025年9月开工建设,2026年6月整体建成。若因土地报批、杆管线拆迁、环保管控、征拆(土地征拆、地面附着物征拆等)、施工场地移交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开工建设,则相应建设工期顺延,具体完工时间以双方另行协商为准。
  具体开工日期以完成用地报批后招标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载明的日期为准。招标人有权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要求投标人提前完工。除工期顺延外,中标人不得主张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
  2.7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标段。
  2.8项目合作模式:
  2.8.1设计费按照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在实施过程中按进度支付。
  2.8.2项目建设期内,承包人按月上报进度产值,建设期进度款按审定产值的80%计取,其中承包人应在支付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期产值,经监理、发包人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建设期每月按不低于当月审定产值(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的25%支付,其中民工工资款项根据《宜人社〔2021〕25号文》及《宜人社〔2021〕28号文》等文件规定,将审定产值(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的15%优先支付至民工工资专户。建安工程费余款及资金占用费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或正式交付使用后(整体竣工验收是指宜宾市高铁南片区城市生态廊道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全部完成竣工验收,)由招标人根据结算审核金额,在付费期内按年分期付费(等额本金方式,不计复利)。其中:
  (1)付费期:不低于5年(含),由投标人竞争填报,投标人需在投标函附录中填报项目付费期年限。
  (2)建安工程费余款资金计算及支付方式:
  a.建安工程费余款资金计算基数为确定的结算审核金额减去截至竣工验收之日已支付进度款总额(对超出结算金额25%的进度款支付部分,需根据中标工程下浮比例按照3%额外下浮费率进行修正)并扣减质量保证金后:
  假设建安工程费结算审核金额为a,截至竣工验收之日已支付进度款总额为b,质量保证金为c:
  建安工程费余款计算基数=a-b-(b-a*25%)/(1-3%)+(b-a*25%)-c
  在最终建安工程费结算金额a审核未完成前,可以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并经第三方结算审核单位初审金额为计算依据(如第三方结算审核单位初审未完成,则以施工图预算评审金额为计算依据;如施工图预算评审未完成,则以招标人初审的结算金额为计算依据),减去已支付工程款后为支付依据。在结算审核结束后,根据审定的工程费按合同约定利率,对应付的工程费及资金占用利息与前期实际支付金额的差额部分进行清算后按实支付。
  b.建安工程费余款资金在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或正式交付使用后(整体竣工验收是指宜宾市高铁南片区城市生态廊道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全部完成竣工验收)第12个月月末开始支付,每12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在付费期内按等额本金方式(不计复利)支付建安工程费余款,每一个支付周期按照365天计算。
  (3)资金占用利息计算及支付方式:
  a.建设期不考虑资金占用利息。
  b.建安工程费余款资金占用利率最高不超过3.6%(含),由投标人竞争报价。
  建安工程费余款资金占用利息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具体以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的报告时间或整体正式交付使用时间两者先完成时间为准),以中标年综合利率为依据,按实际占用资金的时间计算利息(不计复利),支付节点与上述建安工程费余款支付节点一致。即:当年支付利息=(建安工程费余款计算基数-付费期内累计支付的建安工程费)*中标的年综合利率/365*资金实际占用时间。
  (4)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付费期,在付费期内,招标人有权提前支付建安工程费余款,且不承担因提前还款而致中标人发生的其它成本费用。在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不再计取的同时,对提前支付部分的工程建安费,根据提前支付的时间按额外下浮率计算后抵扣招标人应当支付的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付费期前三年(以竣工验收之日起计)采用提前支付方式支付的建设费用,根据中标工程下浮比例按3%额外下浮比例修正计算,三年之后采用提前支付方式支付的建设费用,根据中标工程下浮比例按2%额外下浮比例修正计算。
  假设期初建安工程费余款为a,本期应付建安工程费为b,本期实付建安工程费为c(c>b),期末建安工程费余款为d:
  d=a-b-(c-b)/(1-额外下浮率)
  (5)质保金支付方式:在缺陷责任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届满后,经招标人确认无质量缺陷后无息支付,质保期起算时间为项目实际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之次日起算。
  2.8.3招标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有权选择按以下模式替换本公告第2.8.2款中规定的支付模式进行后续支付,招标人已明确发函要求切换支付模式的,以招标人发函后第7天为切换时间节点,从该节点时间起招标人不再支付任何资金占用利息:项目在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具体以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的报告时间或整体正式交付时间,两者以先完成时间为准)后,中标人完善结算审计资料编制正式报送审计机构并收到相关支付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按工程完成实际产值不少于60%,不高于80%的比例向中标人支付进度款;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并收到相关支付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至工程建设费结算审定金额的97%;缺陷责任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结束并收到相关支付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尾款。
  招标人采用该模式进行后续支付时,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资金占用利息,且不承担因提前还款而致中标人发生的其它成本费用,中标建安工程费按额外下浮比例3%修正调整后,再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结算,即:
  假设中标人中标建安工程费报价为a,采用该模式付款修正后的建安工程费为b,
  b=a-(1/(1-3%)-1)*a
  2.8.4因征地拆迁、杆管线搬迁、环保管控及用地报批手续等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本项目无法按期完工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的报告或无法按期正式交付使用,可按照实际完成项目产值,分批次按上述支付模式进行支付,具体事宜由招标人、中标人另行协商确定。
  2.8.5安全文明施工等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在建设过程中支付。
  该工地需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标准创建环保绿色示范工地,承包人应编制环保专项方案,经招标人认可后上报环保主管部门专家评审,根据评审通过后的环保专项方案实施并超出常规环保措施所投入的费用,招标人可给予相应补贴。
  2.8.6 招标人有权按2.8.2和2.8.3条中最低比例支付工程款,投标人须予以接受并予以响应,不得以工程款支付比例为由,延后开工、延迟建设进度及延期竣工节点,投标人应统筹做好资金准备,相关违约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2.9资格审查方式: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施工单位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设计单位应具备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级及以上资质、市政行业(桥梁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 ,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 设计业绩要求:近年(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 ☑ 已完成 ☐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单个合同建安工程费在30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风景园林类或公园景观类或绿地类)设计业绩(设计业绩需包含施工图设计工作,可为勘察设计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或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的设计业绩) 。
   ☑ 施工业绩要求:近年(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 已完成 ☐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单个合同建安工程费在30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风景园林类或公园景观类或绿地类)施工业绩(施工业绩可为施工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或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施工业绩) 。
   ☐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 ☐ 由设计计负责人兼任 ☑ 由施工负责人兼任, (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1.4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须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 ,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1.5施工负责人(建造师,下同)的资格要求:市政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 ☐ 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不超过4家(含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投标。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报名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报名;4.若为联合体投标,施工业绩由联合体施工牵头单位提供,设计业绩应由联合体设计单位提供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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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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