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吕路(良三路-南水北调巡线路)道路工程及(雨水、污水、给水、再生水)管线工程质量检测招标公告
• 公告内容
阎吕路(良三路-南水北调巡线路)道路工程及(雨水、污水、给水、再生水)管线工程质量检测 - 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FSF1A250089)
发布时间:2025-08-15 11:01:00
发布时间:2025-08-15 11:01:00
一、招标条件
阎吕路(良三路-南水北调巡线路)道路工程及(雨水、污水、给水、再生水)管线工程质量检测 (招标项目编号: FSF1A250089 ) ,已由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准 ( 关于阎吕路(良三路-南水北调巡线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京发改(审)〔2025〕165号 ) ),资金来源为
政府投资(地方) ,出资比例为
全额出资 ,招标人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房山公路分局 ,招标代理机构为
北京康顺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招标内容与范围:
1、招标内容与范围:本项目位于房山区青龙湖镇,北起良三路,南至南水北调巡线路,道路全长约4.95公里(涉及桩号范围:K0+000-K4+120、K6+225-K7+055)。其中,良三路至崇青西干渠段长约4.12公里;配套建设良坨路至南水北调巡线路段联络线长约0.83公里。该道路良三路至崇青西干渠段,按照城市主干路标准设计;良坨路至南水北调巡线路段为联络线。该道路全线共设置桥梁5座;新建雨水管线约4200米、雨水明渠约1578米、过路涵约157米,污水管线约3445米、给水管线约8046米、再生水管线约12米;新建给水加压泵站1座(设计规模为3.1万立方米/天)。具体检测规模和检测内容以实际实施为准。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阎吕路(良三路-南水北调巡线路)道路工程及(雨水、污水、给水、再生水)管线工程、附属工程质量检测。 2、服务期: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实际交工验收之日止。 3、项目地址:北京市房山区。
招标暂估金额: 1000000 (元人民币)
项目地址: 北京 房山区 北京市房山区
其它说明: 无
招标暂估金额: 1000000 (元人民币)
项目地址: 北京 房山区 北京市房山区
其它说明: 无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投标人须具备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证书 (资质范围应包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七个专项资质)。近3年(指2022年8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完成过类似工程检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拥有完成本项目的能力;3.投标人必须有良好的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最近三年内(指2022年8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及重大质量事故等情况;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5.投标人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本工程施工单位: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7.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本项目 允许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要求: (1)投标人可以依据工程特点结合自身情况,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分工内容,须具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并应约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往来信函应当通过牵头人进行传递;(2)联合体中任意一方所具有的类似工程的检测经验和业绩可以作为该联合体的共同业绩; (3)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联合体协议书》,同时明确各方的详细检测工作内容以及相应的职责划分;(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本项目 允许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要求: (1)投标人可以依据工程特点结合自身情况,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分工内容,须具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并应约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往来信函应当通过牵头人进行传递;(2)联合体中任意一方所具有的类似工程的检测经验和业绩可以作为该联合体的共同业绩; (3)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联合体协议书》,同时明确各方的详细检测工作内容以及相应的职责划分;(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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