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沪渝蓉沿江高铁上海至南京至合肥段海门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一期)初步设计、勘察服务
招标公告
(资格后审、电子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南通市海门区沪渝蓉沿江高铁上海至南京至合肥段海门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一期)初步设计、勘察服务(项目名称)。项目业主为南通市海汇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标人为南通市海汇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国鼎和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工程地点:东至江海路、南至坝头镇桥南侧、西至站西路西侧、北至北沿江高铁北侧。
(2)工程规模:本次招标范围包括站前路南、北区域内工程(含站前路),主要包括江海路北段、站南路、站西路、站东路、站前广场及落客平台、内部道路、市政停车场及服务中心等,一期总估算8.5亿元。
(3)招标范围:根据项目相关批复以及招标要求确定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建设标准等设计边界条件,完成本项目初步设计、物探勘察、岩土勘察、项目概算编制等工作;须委派专人确保设计阶段的报批、汇报、各类评审等技术服务工作。
初步设计深度需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及甲方的要求。编制符合规定的概算,并与相应设计阶段的文件同步提交,概算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可。设计必需的现场察看、效果图及多媒体汇报材料制作、与各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工作、配合建设单位组织方案及初步设计成果会审直至审查通过、项目实施后续服务、工程实施过程中甲方要求的增补设计等。最终提交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算、测量报告、物探报告、岩勘报告、各阶段设计图纸成果(其中初步设计图纸包括但不限于站前路南、北区域内工程(含站前路),主要包括江海路北段、站南路、站西路、站东路、站前广场及落客平台、内部道路、市政停车场及服务中心等)、关键施工工艺推荐、施工组织设计及概算,同时需根据项目推进的实际情况,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补充项目所必需的相关成果内容。所有提交成果必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4)设计周期、勘察周期:60日历天(接到招标单位通知之日起20日历天内完成勘察服务及总平图设计;在总平图通过后4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
(5)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最新的设计技术规范规定,满足招标人的各项功能要求和数据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核。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同时具备①、④资质或同时具备②、③、④资质:
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
③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④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可采用资质单位①和资质单位④组成联合体投标;或资质单位②和资质单位③及资质单位④组成联合体投标。但最多由三家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须为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时授权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在规定的端口上传联合体协议,未按要求提供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2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牵头人的正式员工。
3.3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总投资2.5亿及以上市政道路工程的设计业绩。
须提供:
1)提供设计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缺一不可。
2)时间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总投资额规模需在中标通知书、设计合同以上任一文件中体现。
3)若设计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中的要素(主要指涉及到上述类似工程认定标准的要素)不一致,则以设计合同为准。
4)若提供的设计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不能反映本项目必要要素的,则需提供初步设计批复证明或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的,业绩为本项目牵头单位的业绩,需从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中获取。
3.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本次投标,也不得同时加入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参加本次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三家。
如为联合体投标,由牵头单位进行网上报名,联合体成员单位同时须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请及时更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相关投标信息。
3.5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满足本工程的资格审查条件(具体详见第六章投标单位资格后审须知)
3.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⑴为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⑵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⑶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⑷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⑸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⑹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⑺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⑻被责令停业的;
⑼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⑽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⑾在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3.8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 2 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9企业近 1 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10企业近 3 个月内(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11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 5 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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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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