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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销售分公司吊黄楼油库油气回收装置设备采购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销售分公司吊黄楼油库油气回收装置设备采购

招标编号:ZY25-XN107-WZ0362-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销售分公司吊黄楼油库油气回收装置设备采购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销售分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销售分公司吊黄楼油库油气回收装置设备采购

2.2招标范围: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最高限价(万元)

备注

1

活性炭吸附吸收工艺油气回收设备

800Nm³/h型

1

380

技术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

注:本次招标为单价招标,价格为包干价。价格包括设备费用、13%增值税、设备安装费、工艺安装指导、设备及系统调试费、培训费、运杂费、质保期内服务费等全部费,超过控制单价的投标将被否决。

2.3 本次招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单价,具体详见2.2招标范围,价格为包干价。价格包括设备费用、13%增值税、设备安装费、工艺安装指导、设备及系统调试费、培训费、运杂费、质保期内服务费等全部费,超过控制单价的投标将被否决。增值税以实时税率为准,应注明税率;招标及结果应用期间,如增值税率进行调整,标的物含税价应根据实时税率进行调整,调整公式为:实时含税价=投标价格的不含税单价×(1+订单执行时的实时税率)。

2.4安装调试说明:所需地面基础已完成的前提下,将设备安装至基座,将设备与已预留/埋的管件线缆进行连接,完成与设备连接穿线口的密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采用防火泥等辅料),归整连接的线路,并安装必要的防舞弊设备(如有,类似铅封锁止等),设备物理安装连接完成后,对设备应用进行调试,并开展运行测试。安装调试现场人员资质和应用的设备设施及作业票证的办理应符合中国石油各级QHSE管理要求。

2.5.验收及结算: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安装调试完成后,中国石油四川宜宾销售分公司派人员进行验收,投标人应承诺配合中国石油四川宜宾销售分公司验收过程中的关联证照办理工作。验收合格,且具备中国石油四川宜宾销售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的付款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2.6 交货地点:中国石油四川宜宾销售公司吊黄楼油库,具体以招标人指定地点为准。

2.7 交货时间:收到订单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2.8质量标准:符合招标人需求,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或优于技术规格书执行。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招标或采购执行过程中,国家或行业出具新的标准,投标产品应自动更新适应最新标准,即如在招标过程中,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新的标准和要求,招标人有权按最新要求澄清,对招标标准更新完善;如招标结果已形成或合同已开始执行,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新的标准和要求,投标人应免费无条件主动更新设备技术质量标准,以符合当期国家或行业要求)。  

2.9技术要求:符合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并满足附件《活性炭吸附油气回收装置技术规格书》。投标文件需对技术规格书带※条款进行逐条响应。不能以“响应”“正偏离”等一笔带过,按照附件要求逐一列出表中技术参数响应的具体数值

投标人须承诺中国石油四川宜宾销售分公司在技术出现较大革新时有权视情况中止合同,重新开展磋商或重启采购流程,确保产品技术的先进性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2.10投标人存在待认定失信行为的处理要求:若投标人在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组织实施的其他招标项目中发生失信行为且当前处于待认定处理期间,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正式认定处理的失信行为导致暂停投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执行“三证合一”改革的投标人,无需单独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只需提供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2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允许分包、转委托、转包,只接受制造商参与投标。

*3.3 投标人必须是油库油气回收设备的制造商,投标人须具备油气回收设备的防爆合格证,设备防爆等级不低于Ex db eb mbIIB T4 Gb,防爆合格证制造商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3.4投标人须具备防爆电气设备安装、修理能力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3.5业绩要求:

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30日)至少具有4套油气处理能力400Nm³/h及以上油库项目油气回收装置供货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设备供货合同及对应发票扫描件,时间以发票日期为准。如供货合同及发票扫描件不能体现活性炭吸附吸收工艺和设备处理量,需提供技术协议书、验收单、用户证明等其他补充材料证明设备工艺和处理量,并提供用户名称、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如若提供设备供货合同及对应发票:①发票应逐一与合同对应,如为框架合同,则需提供框架合同下的采购订单及对应发票。②同时至少应体现业绩要求相关信息及销售物资的数量,否则视为无效。

*3.6财务要求:

3.6.1投标人财务状况为资不抵债的,投标将被否决。

3.6.2投标人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对投标人出具的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至少包含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良好,无资不抵债情况,企业没有处于被接管、破产或关、停、并、转状态;若为事业单位,提供相关财务证明资料。

*3.7信誉要求

*3.7.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3.7.2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因涉嫌犯罪被办案机关立案追查、审查起诉、被法院判决有罪;在和招标人历史合同履约中存在因商业欺诈、产品质量问题等实质性侵害招标人权益的行为;被国家、招标人及其上级部门明文规定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

*3.7.3 投标人在开标当日不得在存在以下情形:

(1)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开标当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4)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中被暂停交易权限的(复查合格的除外)投标将被否决;实施退出处理生效期内的物资供应商(制造商、代理商、贸易商)或其相关产品,在能源一号网处于“中止”、“终止”、“冻结”、“暂停”等非正常状态,投标将被否决。

以上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开标当日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招标专业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中国石油招投标网”、“能源一号网”核查投标人信誉及状态;核查投标人有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异常、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

*3.8其他要求:

3.8.1投标人须承诺未因质量问题被中石油所属销售企业停止采购资格、停止付款、列入黑名单、解除合同等处理,如果中标后招标人发现与承诺不符,有权解除合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8.2投标人须承诺销售公司所属各企业在技术出现较大革新时有权视情况中止合同,重新开展磋商或重启采购流程,确保产品技术的先进性。

*3.9若投标人2022年至投标截止时间在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地方政府以及分公司质量监督检查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事故,其投标资格将被否决。

以上“*”号条款,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否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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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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