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水电十二局温州市瓯江口二期“两新一重”建设项目先行区联合开发特许经营项目浅滩二期排涝工程项目一期仿松木桩采购项目仿松木桩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采购人:水电十二局基础设施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招标机构: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设备物资部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国·杭州
招标公告(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POWERCHINA-0112-250258
一、招标条件
受中国电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设备物资部(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仿松木桩,计划使用工程结算款用于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
温州浅滩二期排涝工程项目主要位于瓯江口浅滩二期。工程建设范围包含:浅滩二期范围内瓯扬河、瓯帆河、雁霄河、雁波中河、瓯锦河5条河道。建设内容包括河道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等。 其中瓯扬河长2.833km,瓯帆河长2.744km,雁霄河长1.709km,雁波中河长1.748km,瓯锦河长约3.226km。
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为浅滩二期排涝工程瓯扬河、雁霄河和雁波中河所需仿松木桩采购,投标人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装车、售后服务、利润、税金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
3、采购数量: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仿松木桩 |
C40、4m、D15(cm) |
根 |
74300 |
具体图纸见附件 |
注:本次招标数量仅为估算量,以实际工程需求供应、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需求一览表中的数量仅作为招标报价时的计价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量。合同签订采购方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时将进一步明确供应品种、规格、数量和品牌。本次招标数量与合同中数量可能存在差异,均以现场实际交货验收合格数量为准,中标人不得因此向招标人及合同签订买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4.交货时间:2025年08月至工程完工,具体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5.交货地点: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灵昆街道雁霄路瓯江口建设项目浅滩二期排涝工程施工现场或需方指定地点,采购人可根据生产需要调整施工区域内收货地点,投标人需无条件满足。
6.质量要求:
6.1、产品各项检测指标必须满足相应的现行规范及标准要求(当不同规范、标准及要求之间指标不一致时,应以严格指标作为控制指标)。
6.2、产品原材料中钢筋需满足GB1499.2-202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质量标准要求,混凝土需满足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质量标准要求。仿松木桩桩身外表面应平整,无粘皮、麻面和蜂窝;表面混凝土无塌落、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应低于其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值。
6.3仿松木桩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并满足施工操作需要,生产厂家需要按照设计文件及有关规定提供仿松木桩检测报告。
6.4、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符合设计规范以及图纸的要求;具体图纸见附件。
6.5、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绿色、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甲方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6.6、所有标准、规范及要求都有可能被修订,均以设计单位出具的最新版本要求为准。
7、支付方式:采购人采取银行转账/承兑汇票/电建融信/建行“e信通”/国内信用证等方式支付货款。
不响应上述支付方式将视作实质性偏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满足的条件:
1.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2投标人为代理商(经销商)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其代理(经销)的生产厂商须满足1.1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3投标人应具有类似工程供货业绩,近三年内(2022年8月至今)的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100万元以上(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注明总金额的合同扫描件,如合同不能显示总金额或数量,须提供该项合同总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其他文件资料)。
1.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1.5供方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的行为,供应产品未出现过质量问题,且未被股份公司或子企业列入黑名单。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获得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
3、投标的样品寄送至温州瓯江口“两新一重”建设项目项目部,邮寄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灵昆街道雁霄路与瓯绣大道交叉口西南200米水电十二局项目部。收件人:刘凯。联系电话:15203461395。未寄送样品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4、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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