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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教育局2025-2026学年沙坡头区中小学、公办幼儿园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 2025NCZ(ZW)0001156

项目编号: D6405000141100061

项目名称: 中卫市沙坡头区教育局2025-2026学年沙坡头区中小学、公办幼儿园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 7399784.00

最高限价(如有): 7399784.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标的名称 品目名称 数量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预算金额(元) 备注
2025-2026学年沙坡头区中小学、公办幼儿园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五标段 五标段 其他服务 1 米、面、油、杂粮采购及配送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1289544.00 中卫市第一幼儿园、中卫市第二幼儿园、中卫市第三幼儿园、中卫市恒祥幼儿园、中卫市文萃幼儿园、中卫市众一幼儿园、中卫市应理幼儿园、中卫市三合幼儿园、中卫市滨河幼儿园、中卫市第六幼儿园、中卫市第七幼儿园、中卫市第四幼儿园、中卫市新墩幼儿园、中卫市金河幼儿园、中卫市第五幼儿园、中卫市香山幼儿园、镇罗镇中心幼儿园、双桥幼儿园、中卫市第九中学、中卫市第十中学、宣和中学、东台学校、西台学校、宣和幼儿园、康乐幼儿园、丰台幼儿园、海乐幼儿园、永新幼儿园、永康幼儿园、兴海幼儿园、张洪幼儿园等
2025-2026学年沙坡头区中小学、公办幼儿园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六标段 六标段 其他服务 1 水果、蔬菜、调味品、鸡蛋采购及配送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2683680.00 中卫市第一幼儿园、中卫市第二幼儿园、中卫市第三幼儿园、中卫市恒祥幼儿园、中卫市文萃幼儿园、中卫市众一幼儿园、中卫市应理幼儿园、中卫市三合幼儿园、中卫市滨河幼儿园、中卫市第六幼儿园、中卫市第七幼儿园、中卫市第四幼儿园、中卫市新墩幼儿园、中卫市金河幼儿园、中卫市第五幼儿园、中卫市香山幼儿园、镇罗镇中心幼儿园、双桥幼儿园、中卫市第九中学、中卫市第十中学、宣和中学、东台学校、西台学校、宣和幼儿园、康乐幼儿园、丰台幼儿园、海乐幼儿园、永新幼儿园、永康幼儿园、兴海幼儿园、张洪幼儿园等
2025-2026学年沙坡头区中小学、公办幼儿园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七标段 七标段 其他服务 1 牛肉、羊肉、鸡肉采购及配送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2648000.00 中卫市第一幼儿园、中卫市第二幼儿园、中卫市第三幼儿园、中卫市恒祥幼儿园、中卫市文萃幼儿园、中卫市众一幼儿园、中卫市应理幼儿园、中卫市三合幼儿园、中卫市滨河幼儿园、中卫市第六幼儿园、中卫市第七幼儿园、中卫市第四幼儿园、中卫市新墩幼儿园、中卫市金河幼儿园、中卫市第五幼儿园、中卫市香山幼儿园、镇罗镇中心幼儿园、双桥幼儿园、中卫市第九中学、中卫市第十中学、宣和中学、东台学校、西台学校、宣和幼儿园、康乐幼儿园、丰台幼儿园、海乐幼儿园、永新幼儿园、永康幼儿园、兴海幼儿园、张洪幼儿园等
2025-2026学年沙坡头区中小学、公办幼儿园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八标段 八标段 其他服务 1 猪肉采购及配送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778560.00 兴仁中学、兴仁小学、中卫市第一幼儿园、中卫市第二幼儿园、中卫市第三幼儿园、中卫市恒祥幼儿园、中卫市文萃幼儿园、中卫市众一幼儿园、中卫市应理幼儿园、中卫市三合幼儿园、中卫市滨河幼儿园、中卫市第六幼儿园、中卫市第七幼儿园、中卫市第四幼儿园、中卫市金河幼儿园、中卫市第五幼儿园、中卫市香山幼儿园、镇罗镇中心幼儿园、中卫市第九中学、中卫市第十中学、宣和中学、东台学校等
数量合计: 4 预算合计: 7399784.00   

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9月—2026年8月,在校时间按照160天计划。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 如投标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 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 “营业执照 ”;如投标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 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投标供应商是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投标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如投标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3 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须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2.4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2.5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2.6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2.7信用信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响应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以下任一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实际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 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 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备注: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3.2 根据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备注: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3.3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备注: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3.4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 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 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5本项目采购所属行业为“批发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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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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