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5CDD39D0518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缉私局2026年年度船舶保险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2月0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原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七、付款方式”,更正为:
(1)采购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支付保险费用,成交供应商在收到保险费后向采购人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及保单。
(2)成交供应商所承保船艇的保险赔付款项,一律支付到采购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原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评审/三、评审程序/4.最后报价”,增加条款4.6内容为:
4.6异常低价审查
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进行异常低价审查。
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3、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02月0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更正公告为原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请供应商务必按照更正后的内容编制响应文件,本公告发布,视同书面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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