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民政局汤阴 县贫困精神重残人 员集中托养照护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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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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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编号:安汤招标采购-2026-1 | |||||||||||||||
| 2、项目名称:汤阴县民政局汤阴 县贫困精神重残人 员集中托养照护项目 |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 4、预算金额:4,050,000.00元 | |||||||||||||||
| 最高限价:405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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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 5.1采购内容:为汤阴县特殊困难精神病人提供集中托养服务,做好入住机构的精神病人基本生活服务,做好精神病人健康管理工作,做好精神病人的护理工作,提供适合精神病的病理服务工作等(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5.2数量:1项 5.3采购需求:具体内容详见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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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合同履行期限:三年 |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在资格性证明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础性资格要求;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承诺书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按投标文件格式中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履约承诺函提供)。 3.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解密投标文件之前对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进行信用信息查询,截图打印,作为证据留存,供应商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承诺书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4其他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合格有效的精神专科类医疗机构相关资格证书。 (2)供应商对资格证明文件真实性有效合规承担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为无效投标并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3)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文件审查,未按要求逐一提供、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应自负其风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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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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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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