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黔桂铁路增建二线成都局管段工程第一批自购物资联合采购招标公告(招标编号:QGTL-2026-01)
1.招标条件
黔桂铁路贵州段增建二线工程已由国铁集团、贵州省人民政府以《国铁集团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黔桂铁路贵州段增建二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铁发改函[2025]20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招标人分别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黔桂铁路增建二线成都局管段工程项目经理部(牵头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黔桂铁路增建二线成都局管段工程项目经理部、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黔桂铁路增建二线成都局管段工程项目经理部。本项目物资(钢筋、型钢、钢绞线、锚具、水泥、粉煤灰、外加剂、中空锚杆、土工材料、盲管)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建设地点:贵州省贵阳市、龙里县、贵定县、都匀市、独山县境内。
建设规模:黔桂铁路贵州段增建二线K254+230~ZDK257+670、K306+465至小西堡线路所,含贵阳枢纽相关工程,正线长度176.68km,其中换边段7.09km,单绕段124.322km,并行段36.005km;都匀外绕段左线单线长1.300km,右线单线长3.053km,双线并行段长12.000km。全线共设车站8个,其中中间站6个(新建1个),越行站2个;封闭车站10个。移址新建都匀牵引变电所,增容改造既有黔桂铁路共5座牵引变电所。本项目可研批复的主要技术标准如下:(1)铁路等级:I级。(2)正线数目:双线。(3)线间距:不小于4.2米。(4)旅客列车设计速度:增建二线160km/h,都匀外迁段120km/h,既有线维持现状。(5)最小曲线半径:增建二线160km/h区段一般200m、困难1600m,120km/h区段一般1200m、困难800m,既有线维持现状。(6)限制坡度:6%o、加力坡13%o。(7)牵引种类:电力牵引。(8)机车类型:HXD系列。(9)牵引质量:4000吨。(10)到发线有效长:880米。(11)闭塞类型:自动闭塞。
本项目建设总工期为14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25年10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9年9月30日。
2.2招标内容:包件划分、投标保证金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投标人对所有包件应一包一投。
2.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3.1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为:
3.1.1钢筋
(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备投标物资年产能200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具有与钢筋产能配套的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①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且须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②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期间注册成立的新公司,提供成立后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成立不满一年的公司无须提供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须具有2025年1月1日以来由通过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详见技术规格书)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两份(高线、螺纹钢各一份)。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1月至今)具有投标物资在铁路、公路或市政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供货业绩不少于两个(须提供合同影印件、对应合同的销售发票影印件一份及履约证明材料,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单个业绩合同的数量不得少于10000吨),至少包含一个铁路供货业绩。投标人如为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可提供所授权的代理商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投标人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商的产品参加投标,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②代理商须提供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商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授权函(亲笔签字并加盖生产商公章)或投标物资生产商销售代理证明;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影印件、生产许可证影印件、检验报告影印件、资格声明等应由生产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须加盖生产商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本条适用GJ-01,不适用GJ-02、GJ-03、GJ-04、GJ-05)。
③投标人须承诺投标物资主供品牌及辅供品牌,未取得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供应其他品牌钢筋。
④在本项目发布的同一招标人的钢筋包件中,同一投标人最多可中标1个包件。
3.1.2型钢
(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自身具有与投标产品配套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装备、运输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的生产商须具备投标物资年产60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具有与型钢产能配套的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①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且须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②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期间注册成立的新公司,提供成立后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成立不满一年的公司无须提供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须具有2025年1月1日以来由通过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详见技术规格书)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工字钢、钢板、角钢、无缝管(若对应投标包件包含以上四个品类,则均需要提供;若只包含部分品类,则须提供对应品类即可)各一份)。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1月至今)具有投标物资在铁路、公路或市政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供货业绩不少于两个(须提供合同影印件、对应合同的销售发票影印件一份及履约证明材料,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包含一个铁路供货业绩。投标人如为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可提供所授权的代理商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7)其他要求: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投标人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商的产品参加投标,生产商和其代理商不能参加同一包件投标。
3.1.3钢绞线
(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自身具有与投标产品配套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装备、运输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年产量20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投标物资产能配套的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①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且须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②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期间注册成立的新公司,提供成立后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成立不满一年的公司无须提供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须具有2025年1月1日以来由通过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详见技术规格书)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1月至今)具有投标物资在铁路、公路或市政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供货业绩不少于两个(须提供合同影印件、对应合同的销售发票影印件一份及履约证明材料,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包含一个铁路供货业绩。投标人如为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可提供所授权的代理商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投标人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②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影印件、生产许可证影印件、检验报告影印件、资格声明等应由生产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须加盖生产商公章,否则视为无效。
3.1.4锚具
(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具有合去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自身具有与投标产品配套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装备、运输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自身具有与投标产品配套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装备、运输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①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且须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②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期间注册成立的新公司,提供成立后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成立不满一年的公司无须提供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须具有2025年1月以来由通过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详见技术规格书)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1月至今)具有投标物资在铁路、公路或市政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供货业绩不少于两个(须提供合同影印件、对应合同的销售发票影印件一份及履约证明材料,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包含一个铁路供货业绩。投标人如为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可提供所授权的代理商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7)其他要求: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投标人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3.1.5水泥
(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须至少具备一条400吨/日以上的熟料生产线(须提供证明材料),采用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预分解窑),并具备低碱水泥生产能力,不接受同时具备旋窑、立窑生产线的生产商;不接受粉磨站进行投标,不接受电石渣水泥熟料企业进行投标。水泥生产商须窑磨一体,连续生产3年以上。
(4)财务能力要求:①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且须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②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期间注册成立的新公司,提供成立后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成立不满一年的公司无须提供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须具有2025年1月1日以来由通过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满足铁路标准(详见技术规格书)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1份。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1月至今)具有投标物资在铁路、公路或市政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供货业绩不少于两个(须提供合同影印件、对应合同的销售发票影印件一份及履约证明材料,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包含一个铁路供货业绩。投标人如为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可提供所授权的代理商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投标人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
散能力。
②代理商须提供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亲笔签字并加盖生产商公章),且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影印件、生产许可证影印件、检验报告影印件、资格声明等,应由生产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须加盖生产商公章(鲜章),否则视为无效。
③在本项目发布的同一招标人的水泥包件中,同一投标人最多可中标1个包件(本条适用SN-03、SN-04、SN-05、SN-06、SN-07包件,不适用SN-01、SN-02包件)。
④水泥运输过程中严禁二次转运。
3.1.6粉煤灰
(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商自身具有与投标产品配套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装备、运输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商须具有分选设备,具备生产级、I级粉煤灰能力,必须是电厂原厂生产的分选粉煤灰,不接受二次加工的粉煤灰。
(4)财务能力要求:①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②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期间注册成立的新公司,提供成立后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成立不满一年的公司无须提供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须具有2025年1月1日以来由通过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满足铁路标准(详见技术规格书)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若对应投标包件包含I级、Ⅱ级2个品类,则均需要提供;若只包含1个品类,则须提供对应品类即可)。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1月至今)具有投标物资在铁路、公路或市政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供货业绩不少于两个(须提供合同影印件、对应合同的销售发票影印件一份及履约证明材料,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包含一个铁路供货业绩。
(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投标人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投标人须提供电厂针对投标包件的授权函或代理协议,电厂出具的授权函须亲笔签字并加盖电厂公章(鲜章),否则视为无效;必须是该授权电厂生产的分选粉煤灰,不接受磨细粉煤灰。
③在本项目发布的同一招标人的粉煤灰包件中,同一投标人最多可中标1个包件。
④粉煤灰运输过程中严禁二次转运。
3.1.7外加剂
(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符合招标物资生产经营范围的生产商,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自身具有与投标产品配套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装备、运输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3)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商具备年产10万吨及以上生产能力的证明资料(提供环评批复、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查询产能截图等),自身具有与产能配套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剩余生产能力满足招标物资需求的生产供应,具备投标物资所有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能力,确保正在执行合同及若中标后能充足供应。
(4)财务能力要求:①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且须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②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期间注册成立的新公司,提供成立后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成立不满一年的公司无须提供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须具有近6个月(2025年7月1日以来)由通过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满足铁路标准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认监委官方网站可查)。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1月至今)具有投标物资在铁路、公路或市政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供货业绩不少于两个(须提供合同影印件、对应合同的销售发票影印件一份及履约证明材料,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包含一个铁路供货业绩。
(7)其它要求:
①投标人需具备独立生产母液能力,不接受现场复配或其他来源产品,并需承诺投标物资出厂地址,每批次供应过程中需随车携带承诺出厂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凭证。②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③在本项目发布的同一招标人的外加剂包件中,同一投标人最多可中标1个包件。
3.1.8中空锚杆
(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符合招标物资生产经营范围的生产商,不接受代理商投标。(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自身具有与投标产品配套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装备、运输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拥有相应的配套生产、检测设备,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①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且须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②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期间注册成立的新公司,提供成立后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成立不满一年的公司无须提供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须具有2025年1月1日以来由通过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详见技术规格书)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1月至今)具有投标物资在铁路、公路或市政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供货业绩不少于两个(须提供合同影印件、对应合同的销售发票影印件一份及履约证明材料,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包含一个铁路供货业绩。投标人如为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可提供所授权的代理商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投标人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②在本项目发布的同一招标人的中空锚杆包件中,同一投标人最多可中标1个包件。
3.1.9±工材料
(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符合招标物资生产经营范围的全产商,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自身具有与投标产品配套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装备、运输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3)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商需具备年生产量100万平方米以上的生产能力;剩余生产能力满足招标物资需求的生产供应,具备投标物资所有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能力,确保正在执行合同及若中标后能充足供应。
(4)财务能力要求:①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且须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②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期间注册成立的新公司,提供成立后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成立不满一年的公司无须提供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须具有2025年1月1日以来由通过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满足铁路标准(详见技术规格书)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1月至今)具有投标物资在铁路、公路或市政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供货业绩不少于两个(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影印件及履约证明材料,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包含一个铁路供货业绩。
(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3.1.10盲管
(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符合招标物资生产经营范围的生产商,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生产能力:生产厂需具备盲管年产50万米(含)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盲管配套的生产能力,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3)财务能力:①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且须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②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期间注册成立的新公司,提供成立后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成立不满一年的公司无须提供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须具有2025年1月1日以来由通过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详见技术规格书)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1月至今)具有投标物资在铁路、公路或市政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供货业绩不少于两个(须提供合同影印件、对应合同的销售发票影印件一份及履约证明材料,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包含一个铁路供货业绩。
(6)其它要求: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3.2.履约信用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不接受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公司投标:请投标人提供不限于查询证明截图或承诺等证明资料。
(1)发生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2)投标人应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查询结果截图显示
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3)投标人应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查询结果截图显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内(2023年1月1日至今)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
hu.court.gov.cn)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结果截图;(5)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局集团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活动;(6)被相关包件招标人或其上级单位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7)被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的单位且在公布期限内。
3.3其他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本公告详情仅供VIP会员或SVIP会员查阅,您当前权限无法查看完整内容,请先 登录 或 注册 ,办理会员入网事宜后按照后续流程参与投标!
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