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5120212025000185
项目名称:兴隆镇中心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64,800.00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包1:60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联合体各方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如投标人合同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中分包意向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1)投标人非响应产品制造商时,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供应商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类医疗器械:须提供供应商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一类医疗器械可不提供。(2).投标人为响应产品制造商时无需提供前述资料。(注:根据国办发〔2017〕41号政策要求“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 2.(1)一类医疗器械:提供所投产品的备案凭证;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所投产品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注册登记表复印件或国家新颁发的有效注册证复印件;(2).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仅适用于二、三类医疗器械)。 3.若投标产品为消毒产品的,投标人须提供制造商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投标产品须具有有效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4.若所投产品属于辐射产品的,则须供应商提供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扫描件,并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