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款条件:本合同的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票、银行转账、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票据等。采用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票据等方式支付的,在票据有效期内,如乙方提前兑付,所产生的贴息、手续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结算方式:甲乙双方每月 15 日核对供货数量办理结算手续,并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支付起点及支付比例
(1)甲方自结算款项达到 / 万元时开始向乙方支付,在办理结算过程中,保持该固定额款项不予支付,供货结束时将该固定额款项一次性支付。
(2)中期支付:在上述第(1)项约定的前提下,甲方在收到乙方当期结算发票后,支付本期结算含税价款的 93 %(其中30天内支付60 %款项、60天内支付33%款项,7%作为履约保证金扣除。
乙方供货完毕且办理完最终结算后,甲乙双方签订《物资结算协议》,总含税价款3%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甲方在60日内返还乙方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3)最终支付:本合同质量保证期满,乙方提交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甲方扣除本合同约定的相应款项,在收到乙方收款收据后60日内返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3. 履约保证金的递交:
保证金金额:在签订合同前,乙方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暂定合同价款的2%作为第一阶段履约保证金(不超过100万元)。在甲方与乙方办理中期结算时,甲方扣留当期结算含税价款(扣除当期永久性扣款后)7%作为第二阶段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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