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625]CTZFCG[GK]2025014
项目名称:智慧长泰项目服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5,733,000.00元
采购包1(智慧长泰项目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5,733,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5,733,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允许进口 | 简要需求或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 1-1 | C16079900-其他运行维护服务 | 智慧长泰项目服务 | 1(项) | 否 | 主要包含126条政务信息网线路、设备续保、主机托管、大数据日志分析系统等 | 5,733,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1、所有设备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 (90) 天内, 2、在合同签订后(180) 天内取得政务邮件系统《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且报告结论为通过。 在合同签订后(180) 天内取得政务任务平台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测评》证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①本采购包预留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投标人若为中小微企业的,需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若非中小微企业的,需承诺中标后按政策要求将采购项目中的30%的比例分包给中小微企业,并应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分包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②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 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承接)类型,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中应完整填写中小企业承接服务清单内所有服务的承接企业相关信息,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 ③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⑤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①若投标人未提供承诺函,选择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单独或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缴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已合并实施的,投标人提供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须包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凭证,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人。
②若投标人未提供承诺函,选择提供财务报告的,鉴于开标日期于2026年年初,绝大部分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潜在供应商2025年度财务报告尚未完成,因此,招标文件第四章一般资格证明文件:"①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为2024年度财务报告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
节能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规定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