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04-25J5-FG0502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二分局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管理中心以询比采购方式采购河南嵩县抽水蓄能电站上水库工程项目所需商品混凝土,采购材料计划使用项目自有资金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河南嵩县抽水蓄能电站(以下简称嵩县电站)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车村镇境内,上库位于佛坪村,下库位于黄柏村。电站供电范围为河南电网,工程开发任务为承担河南电网的调峰、填谷、储能、调频、调相及紧急事故备用等任务。电站装机6台,单机容量300MW,总装机容量1800MW。上水库集水面积4.30km³,正常蓄水位1326.00m,相应库容1444.00万m³,死水位1298.00m,相应库容261.00万m²。下水库集水面积25.31km²,正常蓄水位902.00m,相应库容1436.00万m³,死水位865.00m,相应库容247.00万m³。电站发电额定水头425.00m,电站年发峰荷电量20.46亿kWh,年抽水耗用低谷电量27.28亿kWh,年装机满发利用小时数1137h,年抽水利用小时1516h。电站属一等大(1)型工程。主要建筑物为1级,次要建筑物按3级建筑物设计,临时建筑物按4级建筑物设计。电站主要由上水库、输水发电系统、下水库等3大部分组成。
2、采购范围:商品混凝土采购及相关服务。包括出厂价、装车费、不含泵送费、出厂检验试验费(含第三方检测费)、运杂(输)费(运输至指定的施工现场)、运输保险费、利润及税费等指定交货地点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3、采购数量:商品混凝土C15(1000m³)、C20(5000m³)、C25(1000m³),商品混凝土喷射C25(500m³)。
河南嵩县抽水蓄能电站上水库工程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商品混凝土 |
C15 |
m³ |
1000 |
|
2 |
商品混凝土 |
C20 |
m³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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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商品混凝土 |
C25 |
m³ |
1000 |
|
4 |
商品混凝土 |
喷射C25 |
m³ |
500 |
注:表中的数量为暂定数量,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合同执行期间的数量按照现场实际交货合格品的数量计量,并不会因数量变化进行调整价格。
4、交货时间:2026年1月25日至2026年9月30日(实际供货截止时间根据需方工程进度情况确定)。
5、交货地点:河南省洛阳市嵩县车村镇佛坪村小苇园沟南湖河南嵩县抽水蓄能电站上水库工程施工现场。分批交货且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采购人发出的交货通知书载明地点为准。
6、质量要求:
6.1混凝土原材料及各项质量指标符合:《GB/T 14902-2012 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同时应符合施工工艺有关规定并取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采购人接货后取样复查,如有异议立即通知响应人,经双方共同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重新检验。复检合格其一切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复检不合格,除退回不合格品外,其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响应人承担。每批发货随车附产品合格证及批量检验报告,产品符合国家标准。采购人接货后取样复查,如有异议立即通知响应人,经双方共同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重新检验。复检合格其一切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复检不合格,除退回不合格品外,其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响应人承担。
6.2混凝土有关性能指标要求: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响应人所供混凝土应达到采购人要求的力学性能、耐久性能、和易性能、坍落度、初凝、终凝时间及其它性能要求,并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合格。
6.3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均应满足如下要求:
水泥:拌制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应应符合国家有关GB 175-2023《通用硅酸盐水泥》、GB/T748-2023《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GB 200-2017 DL/T 5148-2021、DL/T 5144-2015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水泥应属新型干法旋窑生产,其技术指标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的要求。其中化学要求:烧失量≤5.0%,三氧化硫≤3.5%,氧化镁≤5.0%,氯离子≤0.06%;凝结时间要求:初凝时间应不小于45min,终凝时间应不大于600min(硅酸盐水泥不大于390min);安定性要求:煮沸法合格,压蒸法合格;强度要求:3d抗压强度≥17MPa,28d抗压强度≥42.5MPa,3d抗折强度≥4MPa,28d抗折强度≥6.5MPa;细度要求:硅酸盐水泥细度以比表面积表示,应不低于300m2/kg。45μm方孔筛不低于5%。
骨料:粗、细骨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的规定。粗骨料应采用连续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宜大于10%;细骨料宜采用中砂,通过0.315mm筛孔的砂,不应少于15%。
拌和水:拌制混凝土所用的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的规定。
外加剂:减水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2008)、《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20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2015)、《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的规定。减水率≥25%,泌水率比≤60%、含气量≤2.5%、1d抗压强度比≥170%、3d抗压强度比≥160%、7d抗压强度比≥150%、28d抗压强度比≥140%。
引气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2008)、《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20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2015)、《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的规定。减水率≥6%、泌水率比≤70%、含气量4.5-5.5%、1h含气量经时变化量-1.5~+1.5%、3d抗压强度比≥90%、7d抗压强度比≥90%、28d抗压强度比≥85%。
速凝剂应符合《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GB/T 35159-2017))、《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20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2015)、《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03)和《水电水利工程锚喷支护施工规范》(DL/T 5181-2017)的规定。初凝≤5min、终凝≤12min、1d抗压强度≥7.0MPa、28d抗压强度比≥90%;掺速凝剂喷射混凝土初凝时间不超过5min,终凝时间不超过10min,不得含氯,且应选用无碱或低碱型速凝剂。
粉煤灰:拌制混凝土所用的粉煤灰符合《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程》(DL/T 5055-2024)的有关规定,不低于规范Ⅱ级灰的相关要求,细度(45μm方孔筛筛余)≤25%、需水量比≤105%、烧失量≤8%、含水率≤1%、三氧化硫≤3%、安定性合格。
原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并提供原材料材质证明书、合格证书。原材料由响应人负责检验并对其质量负责,如响应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材料,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响应人承担,采购人及监理随时可对其进行检查、监督。
6.4响应人应按照采购人确定且经监理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生产,响应人在生产过程中,采购人有权派试验员进行监控,但采购人试验员的监控不能减轻或免除响应人的产品和技术责任。
6.5所提供的物资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采购人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体系和GB/T2800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也不能对接触物资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投入运行过程中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7、其他
7.1验收与交付
采购人应在物资到达指定位置当日内,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响应人参加验收,如果响应人接到采购人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采购人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运到工地的每批产品均要有生产厂家出厂合格证、品质检验报告,到货产品由采购人取样复检,若复检有质量问题,及时通知响应人进行联合检测或联合找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确属产品质量问题响应人将承担一切后果(包括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商品混凝土到达目的地后,根据搅拌站送货凭证按方计量,采购单位可以随时抽查。采购人需在混凝土供货现场卸货前对响应人所供混凝土数量进行验收,如采购人对混凝土方量有异议,采购人可采取过磅形式随时复验,以 3 车平均数量为抽验结果,如抽验结果与响应人送货单数量误差在±2%以内,视为双方对混凝土方量没有异议,过磅费用由采购人负责;如抽验结果数量负差超过 2%,则两次抽查期间各车数量均可按实际负差平均数量计算混凝土方量,过磅费用由响应人负责;如果进场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例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塌落度不符合施工要求、混凝土出现分层离析等现象),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并将不合格的混凝土退回,一切费用由响应人承担,由此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响应人承担。验收应依据文件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未明确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
8、支付比例及付款方式:
先货后款,在每批次材料到货后,响应人当月10日前向采购人提供该批次材料销售清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在采购人财务挂账后,次月25日前支付已挂帐部分材料款75%,余22%计入下月货款中一并结算,依此类推(无发票部分不予结算),剩余3%作为质保金,按此比例批次批结;在每批材料到货后,质保期为12个月,自材料验收合格当日为起始日,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30天内支付。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12个月。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在线支付、银行承兑、供应链融资、电子支付凭证等方式进行支付。银行转账支付不低于货款的50%,其他非现金支付不高于货款的50%,采购人采用其他非现金支付方式,产生的贴息费用由响应人承担。因资金不足而无法按照既定付款方式支付时,后续支付资金渠道:项目自筹,自筹方式为项目业主单位筹集。
9、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2%,履约保证金采用以下方式缴纳/提交,由供应商自行选择:
(1)响应人在签订合同后 15 日通过银行转账缴纳。
(2)响应人在签订合同后 15 日提交等金额由采购人认可的商业银行所开具的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
(3)货款结算中扣除履约保证金。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若有),环境管理体系(若有),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等认证证书(若有),产品取得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检验合格报告,且出具 2 个不低于询比采购规格产品的检验报告。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供应商应具有商品混凝土的供货业绩,在近3年内(2022-至今)的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5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
4、供应商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供应商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获得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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