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北分中心) 柳洲东路(北)公交场站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第一章招标公告
(江北分中心)柳洲东路(北)公交场站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标段编码: JBFJ2501625-01SGGH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柳洲东路(北)公交场站工程已由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以关于柳洲东路(北)公交场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项目审批文号:宁新区管经投资字(2024)1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京城市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有(政府投资):10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
南京城市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1 建设地点:位于规划启新路与江山路交叉口西南地块
2.2 招标范围:主要实施内容为柳洲东路(北)公交场站工程施工及保修工作(具体详见图纸及清单)。
2.3 计划工期:300日历天
2.4 合同估算价:14864900.00元
2.5 工程规模:本项目位于南京江北新区沿江街道,该项目东至江山路、西至规划公用设施用地、南至规划公园绿地用地、北至规划启新路。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0015.98平方米,场坪改造面积6028.22平方米,新建场站面积3987.76平方米。其中总建筑面积约775.36平方米(管理用房762.86平方米,门卫12.5平方米),均为地上。
2.6 工程类型:房屋建筑
2.7 其他说明: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规定,本项目是经5名以上专家论证确定的其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的工程,属于技术复杂工程。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质条件: 投标人须具备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
项目负责人资格: a.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b.投标人须提供2025年7月至2025年12月投标人为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连续缴纳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单据凭证扫描件(需明确缴费月份、个人姓名、缴费单位,必须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或具有可验证的二维码),并同时将扫描件随投标文件上传,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如项目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则不需要提供养老保险缴纳单据凭证;如投标人为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人事编制证明并将扫描件随投标文件上传;若项目负责人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并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提供满足正文1.4.4条要求的承诺书。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前没有受到黄牌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10月1日以来(含,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施工业绩(住房、仓库、厂房除外)。(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以上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一致时,金额以合同为准,类型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其他证明材料无效。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工程总承包业绩且合同中包含施工的,则业绩证明材料中应能明确反映施工费用,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资格审查业绩与评分项业绩不可兼得)。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承诺书》并编入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或内容不全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承诺书格式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其他材料中格式)。
2)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并编入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或内容不全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承诺书格式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附录附件承诺书格式)。
3)潜在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否则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4)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在建工程认定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执行。
5)投标人须提供2025年7月至2025年12月投标人为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连续缴纳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单据凭证扫描件(需明确缴费月份、个人姓名、缴费单位,必须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或具有可验证的二维码),并同时将扫描件随投标文件上传,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如项目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则不需要提供养老保险缴纳单据凭证;如投标人为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人事编制证明并将扫描件随投标文件上传;若项目负责人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并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6)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7)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或投标无效)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8)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及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9)本项目执行《江北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精细化管理"红黑榜"实施细则》(宁新区精推办〔2021〕1号),按照文件规定,在江北新区精细化管理通报中被限制投标的黑榜单位,若仍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将直接拒绝其投标。
10)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一级注册建筑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或不得分等相应后果。
11)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自2023年12月10日起,核准新办业务申报的,将发放新版电子证照。旧版电子证照由厅综合服务平台自动逐步换发新版电子证照,换发时间截止2024年3月9日。换发期后,旧版电子证照停止使用。各投标人须将二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编入投标文件,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1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1)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承诺书》并编入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或内容不全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承诺书格式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其他材料中格式)。
2)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并编入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或内容不全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承诺书格式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附录附件承诺书格式)。
3)潜在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否则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4)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在建工程认定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执行。
5)投标人须提供2025年7月至2025年12月投标人为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连续缴纳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单据凭证扫描件(需明确缴费月份、个人姓名、缴费单位,必须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或具有可验证的二维码),并同时将扫描件随投标文件上传,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如项目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则不需要提供养老保险缴纳单据凭证;如投标人为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人事编制证明并将扫描件随投标文件上传;若项目负责人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并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6)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7)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或投标无效)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8)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及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9)本项目执行《江北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精细化管理"红黑榜"实施细则》(宁新区精推办〔2021〕1号),按照文件规定,在江北新区精细化管理通报中被限制投标的黑榜单位,若仍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将直接拒绝其投标。
10)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一级注册建筑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或不得分等相应后果。
11)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自2023年12月10日起,核准新办业务申报的,将发放新版电子证照。旧版电子证照由厅综合服务平台自动逐步换发新版电子证照,换发时间截止2024年3月9日。换发期后,旧版电子证照停止使用。各投标人须将二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编入投标文件,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1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3.2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联合体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所有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3)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5)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保证金缴纳单位应符合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6)如不符合以上条件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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