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金财采批字[2025]01011号
项目名称:金昌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918,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金昌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
合同包预算金额:918,000.00元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
| 1-1 | 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 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 1(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918,000.00 | 918,000.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2)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3)提供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近两个月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4)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12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免税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和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5)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注:本条第(2)-(5)项实行承诺制,投标人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无需提交上述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核实投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投标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将报告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若投标人在投标(响应)时提供了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但未提供承诺函的不视为无效投标(响应)。(6)投标人须提供供应商企业廉洁诚信承诺书(详见招标文件附件)。(7)投标人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金昌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投标人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所投产品须在生产或经营(备案)许可范围内(原件彩色扫描件);(2)投标产品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证)(原件彩色扫描件)。